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区别

2024年11月16日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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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内容,是针对我国以前的做法作出的更改。以前嫌疑人一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即被视作“有罪”,并称为“人犯”,其逻辑是:如果你没罪,为什么会抓你?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无罪推定的部分理念,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疑犯称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诉为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区别,即起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为被告人。树立了被告不等于罪犯的观念意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
  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一个是“推定为无罪”,一个是“不能确定为有罪”,看似相同,实则差别不小。不能确定为有罪,事实上,还有一个潜台词,那就是,也不能推定为无罪。
  但无罪推定在我国并未完全地被适用。按新刑事诉讼法原则,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这是中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但“疑罪从无”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其中一个派生标准。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直接推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当然,二者的联系也很明显,二个原则都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思想。
  就我国而言,我国已经通过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和存疑不起诉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严格说来,我国还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制度,因为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在我国,是要讲实事求是原则的,能不推定就不推定。不能确定为有罪,但也不等于推定为无罪,而是实行“疑罪从无”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权。2.“疑点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也就是说“不能完全得到认证的事实,不能转嫁到被告人身上而不利于被告人,因此,在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上存有怀疑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即证据不足,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处理。3.由控诉方承担证明有罪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因此“在起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出了关于有罪的一切合理怀疑之前,被告人总是被推定为无罪的。”
  而在我国,上述三原则尚未明确规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当前刑事诉讼法的客观实际,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而是在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等规定的同时,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真正地完整地确立起无罪推定原则,而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容,使之在扬弃过程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需要妥善处理。如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就将影响到被告人供述的获取;对警察权力限制过多,就将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对犯罪控制不力,就将影响社会治安,发展改革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反过来,如果一味地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司法人员恣意妄为,就将使民众失去对国家司法的信任,其后果同样是可怕的。
  总结: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实行无罪推定,但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只是在无罪推定的理念下以事实确定其是否有罪,证据不足的作无罪判决、存疑的不起诉,既不去推定其有罪,但也不会推定其无罪。所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理念的折中表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实行无罪推定,故只能按折中表述为前者。

网友(2):

无罪推定是不能证明有罪即认定无罪,主要针对有罪推定而言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而 那个则是强调法院作用而已,和独立审判原则意义差不多。两者没啥关系的

网友(3):

无罪推定强调的主体是被告人后者强调的是人民法院 并且无罪推定的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这是最大的不同

网友(4):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