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必须审查起诉。审查起诉,应当首先全面阅卷,找出疑点、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解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新情况,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就是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据此,是否决定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但要受到补充侦查的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因此,您还需耐心等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且可以两次退回。每次退回的补充时间是1个月。
检察院有发回重审的权力。大概是半个月内公安局要审查完毕,可以看以下《刑事诉讼法》,不过现在公检法好多都不按程序法走的。看运气吧。
就是公安机关所负责侦查的证据部分不足,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量刑。时间长短取决于公安机关证据的补足时间长短。
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一个月内结束。委托当地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