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①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②构成代表进行中的生态和生物的进化过程和陆地,水生,海岸,海洋生态系统和动植物社区发展的突出例证;
③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④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自然遗产: ①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②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③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