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矛盾。根据相关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总投资额”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限额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之一者,都必须进行招标。
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的第七条(主要内容为“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尤其值得关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843号)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了新的调整。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有所减少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界定范围有大幅减少:新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界定范围由原来的13项调减为5项。
具体保留范围为: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范围由原来的8项调减为2项。
具体保留范围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范围由原来的3项调减为2项。
具体范围为: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有新提高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原来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原来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根据《招标投标法》授权,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5月1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2000年3号令)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了明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仅要达到其第二条至第六条明确的范围,而且在项目的规模上要达到第七条确定的标准。
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补充一下楼主的追问: 范围 和 规模标准中,只满足一项的,免标!
我刚好看了建造师的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里面先说了《招标投标法》的第3调规定,就是你所说的范围。然后紧接着,就写到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5月1日起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然后就是你说的限额标准。
所以,以我语文的天份,,我分析是,首先要在那些范围的工程里面,然后再来满足下面的限额。所以一个工程如果满足了范围没满足限额,那么可以不招标;如果满足限额不满足范围,也不招标。都满足才招标。满足范围是前提。
嘿嘿,,共同进步吧。。
研究招投标,首先要确定项目的对象,是不是需要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项目宜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如果不是上述的项目(一条都不满足),你可以随便爱找谁找谁,可以不用招投标。 而规定的施工200万、采购100万、勘察设计监理50万这种金额,我个人的理解是,是为了规范招投标,也是为了方便不招投标,比如 单位临时需要盖个小门房,只需要找个小施工队,几万块钱就搞定了,要是招投标不是太麻烦了。当然现在的情况是很多企业的领导怕担责任,搞个邀请招标,有时候简单的搞个维修比如刷个墙花几千块钱,也要搞个邀请招标,施工的人干活需要2天,还得找人做个标书甚至找人陪标,个人觉得太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