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实行的,但之前有《劳动法》对经济补偿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这两部法律不存在矛盾,目前也同时在实行,所以公司以新法的实行日期来规避老法的规定,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要分情况而论。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不续签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算起(晚于2008.1.1入职的按照实际入职日算起),到劳动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的。
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地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入职之日算起到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因为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也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劳动者过错原因)。
搞清楚到底是在合同期内的违法辞退,还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如果是合同期内的违法辞退当然是不对的,但如果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从2008年开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问题的。
肯定是违法的。
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