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合同诈骗,怎么向公安机关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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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1日 11:05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那是法院的事,要求法院将有关案卷及被执行人构成法罪的证据依据制作法律文书,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1987年3月11日 法(研)发〔19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 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问题,仍然很突出。仅据湖 南省1986年1月至5月底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 罪的案件有464件,其中移送不出去的就占24.8%,致使一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得 不到应有的惩处。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 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 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 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对此,各级公安 、检察机关应严格执行,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有经济犯罪事实的,即应及时移送。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 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 分案审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案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

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应退回人 民法院继续审理。

四、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几个地方都有管辖权的,或者管辖地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移送给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或检察机关,或者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确定后移送。五、各级人民法院、公安 机关和检察机关,如果对是否属于经济犯罪在性质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应尽量协商。协商 不成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一致,以统一认识,及时办理。

网友(2):

如果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那么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将有关犯罪的相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进行处理。对应当执行的民事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如果是公民发现的,那么可以告知人民法院由法院移交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举报。

网友(3):

向公安局举报。如果你是法院的,应按法院的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网友(4):

在法院阶段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由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将涉及刑事犯罪部分的材料向有关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

网友(5):

这个应该由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