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前还有半个月考核期合法吗?

2024年11月13日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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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本身就是一种考核期,也称观察期,试用期内双向选择,劳动者可以随时离开,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就形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人事部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不签劳动合同却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的做法,明显违法,是不能够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