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为城市户口后,只要老家的房屋还在,就可以继承房屋并“连带”使用宅基地。
虽然农村户口变成城市户口,但在老家的房屋使用权不会变,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当户口性质发生改变后,不再属于老家那个集体经济的成员。所以,原则上讲,不再享有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权力。但是,农村宅基地虽然是集体的,但是地随房走,只要盖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在,就继续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的成员后,在老家的房屋就不再允许翻新改造,只可维修利用。一旦房屋年久失修而造成倒塌或者废弃,该宅基地就会被集体经济收回。转为城市户口后只享有对宅基地上废弃建筑物的旧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可以放弃,也可收拾变卖,但在农村老家的房屋便就此消失了。
扩展资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一、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户口不用享受宅基地,也就是说不能获得继承或者其他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二、另外算不算小产权房要看情况,如果是在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那么属于小产权房,如果是原来有的房屋就不是,可以让其将房屋赠与;
第三、如果拆迁,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户口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可以得到补偿;
第四、房屋所有权可以合法拥有,但是不能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想要合法拥有,除非户口能迁回农村。
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虽然不能单独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并“连带”使用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一是依继承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空闲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二是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继承人若申请重建的,不能获得批准),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
有 和户口没关系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