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回收及补偿问题

2024年11月16日 04:34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一、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等5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

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上述5种情况,第1、2两种和第3、4种情况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采取的方法不相同:

收回第1种和第2、第5种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

而第3项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以此事达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项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收回上述2种情况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继续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网友(2):

搞明白了。不管是划拨的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物权法都是用益物权,只不过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而已,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补偿。但是,这个要靠地方法律来补充具体的补偿程序及补偿标准。
按照现行法律,实施城市规划及市政建设等都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积极协商补偿是不得已而为之啦~~~

我们遇到和你类似的情况,市政修路占用了红线内土地,同样也是划拨土地且地上无建筑物,协商补偿非常的困难,即使相关地方法规已经明确了补偿义务主体~~

网友(3):

说政府搞建设违法,在国内不现实。但是地方政府的做法的确不妥,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给予土地持证权利人相应的补偿。但是鉴于你获取该块土地时,是通过划拨无偿获取的,而且至今地块上没有建筑物,估计地方政府不会给你补偿。为什么?即时给你补偿,按照土地法,你也应该先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后才能给你。这先付出后获取一出一进,结果就是你应该是赔本的。除非你有强硬的私人关系,否则你基本获得不了什么补偿。
如果真是无偿获取的,得不到补偿也是理所当然,所以还是心宽体胖一些为上策。

网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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