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

2024年11月18日 06:00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你都没有了解清楚。
善意取得的三方是,有所有权的一方,无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一方,以及善意且支付相应对价的一方。也就是说,在无权处分场合才有可能适用。
在这个案例里面每个环节的占有者都有完整所有权。怎么适用善意取得?
这里的商店标价错误,可以应用重大误解来解决,做可变更可撤销的处理。
如果商店行使撤销权,但又由于物权已经在买方转赠其弟王刚时转移,形成了新的物权所有关系,因此行使撤销权追回有障碍

网友(2):

哪条法律更新了? 此案中,动产已经因为交付而转移所有权了,善意第三人因为有偿得到的物品是没有返还义务的呀。

网友(3):

当然是CD了。

其弟王刚是明显的善意取得,作为善意第三人没有返还的义务。

另外,谁说目前的法律说善意第三人有返还取得物的义务?

网友(4):

1 善意取得的法律没有更新,你的消息有误。
2 你选CD说明对后一个转移给弟弟的法律关系判断无误。
3 选A的原因如下:
甲与商店有两个关系。一 买卖合同关系 二无权转移关系。
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店只能依据重大误解 主张 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物权关系在交付时候已经转移,同理,在其弟弟取得摩托车时也根据相同原因获得物权。因而,商店不再享有 返还请求权。因此A 不对。

网友(5):

是善意取得,因为第三人没有理由知道或者说没有义务知道此物是盗窃之物或者遗失之物~另外一种说法: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此物为当事人所占有!这很简单的,当然如果知道了就不属于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