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6号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以前是月薪800元以上,个别地区略有调整。
最近的一次国家税务部门调整后为月薪1600元以上交个所得税。
以前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800,少数各地略有差别,从2006年1月1日起,全部为1600,不允许地方省市自行调整。
超过1600元就应该交个人所得税
在我们这儿超过1200元就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了.我这儿是江苏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