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是指一家于开曼群岛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但同时于开曼群岛境内设有营业地址或经营业务的公司。如果公司打算于开曼群岛境内持有土地,那它必须根据公司条例第11部登记成为一家海外公司(外国公司)。
海外公司必须于其所有官方文件清楚着明其外国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名称。而且,它必须于营业地点清楚显示该外国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名称。如果该外国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它必须于所有官方文件说明此点。
本条是对外国公司含义的规定。
本法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做出规定,既参照了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立法例,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国外有关公司的民商事法律中,一般是从外国公司的角度来进行规范的,我国公司法从国情出发,为了使人们能够更准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直接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做出规定,这样既便于实务操作,也便于监督管理。
依照本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征:(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2)虽然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但是由于该分支机构隶属于某一外国公司,因此该分支机构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具有相同国籍;(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法定的、完整的组织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是该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4)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需要指出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方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有关活动。对于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关闭,并可处以罚款。
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外国公司也就没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谓外国公司是相对内国公司而言的,是指依据所在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取得所在国公司法人资格的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则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通常情况下,前者被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后者被称为分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总之,我国公司法和其他国家的公司法一样,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做出规定,目的是为了对外国公司在本国的活动进行规范,而并不是为了规范外国公司本身。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外国公司也就没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谓外国公司是相对内国公司而言的,是指依据所在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取得所在国公司法人资格的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则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通常情况下,前者被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后者被称为分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分支机构。
海外公司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公司
注册地在境外,包括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