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辩护人并非只有律师才能担任。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不是律师的人担任辩护人,同律师担任辩护人相比,不能享有某些专属于律师的权利,比如《刑事诉讼法》第37、38条所规定的不必经有关部门许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