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权对案件共同做出裁决。适用法律上的能力不足、与法官相比下的能力失衡,加上职权混同带来的责任不清和积极性缺失,必然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而不具有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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