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外脚手架工程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外脚手架搭拆工程量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乘以脚手架的搭设高度计算搭设面积以m2计算。门、窗洞口、空圈洞口等所占面积不扣除。
2.外脚手架使用工程量按脚手架搭设面积乘以脚手架在施工现场的有效使用天数以"100m2·10天"为单位计算。
3.脚手架搭设高度的确定。
(1)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按照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规定确定;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可按平均的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与建筑物的顶板面的结构标高(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差,再加上1.5m综合取定。地下室外墙脚手架搭设高度为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底板垫层底高度。
(2)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时按不同高度分别计算。如果沿建筑物的顶层板外墙外边线的结构标高(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出现不同时:间断变化时(标高变化不连续,如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可按不同高度分段计算脚手架的搭
设高度;连续变化时(如坡屋面)按照平均标高计算脚手架的搭设高度。
(3)当屋顶楼梯间、设备房平面面积大于屋顶平面面积的三分之一时,其脚手架工程量并入整个建筑物,高度计至屋顶楼梯间、设备房顶板结构标高(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
(4)当屋顶楼梯间、设备房平面面积小于屋顶平面面积的三分之一时,其脚手架工程量按其自身高度单独计算,按相应高度的单排脚手架子目执行。
(5)建筑物上部外墙缩入或者裙楼上部塔楼缩入时,计算脚手架搭拆时应该分段计算搭设面积,但搭设高度步距应统一自室外地坪标高算起。
(6)裙楼外墙边线与塔楼外墙边线间的距离1.5m的裙楼区段,单独按规定计算该区段脚手架,高度计至裙楼檐口(或女儿墙上表面);当裙楼外墙边线与塔楼外墙边线间的距离≤1.5m的裙楼区段,与该区段塔楼脚手架一并计算,
高度计至塔楼檐口(或女儿墙上表面)。
4.单排脚手架与综合脚手架的区分。
(1)当沿建筑物外墙外边线的建筑物脚手架的搭设高度小于15m时,按单排脚手架计算;大于15m时,按综合脚手架计算。
(2)建筑物上部墙体外边线挑出1.5m以上时,按照上层的外墙外边线凹凸长度乘以建筑物总高度计算外脚手架搭设面积;下部墙体缩入部分按照围护结构的垂直投影面积按相应自身高度的单排脚手架计算。
(3)凹入部分的采光开井:当外口宽度(外墙结构间距)≤3.5m时,按凹入部分内侧外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单排脚手架,采光井外口不论有无连梁,均与外墙一并计算综合脚手架;当外口宽度(外墙结构间距)3.5m时,按凹入部分内侧外墙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综合脚手架,采光井外口有连梁的,与外墙一并计算综合脚手架,无连梁的不计算脚手架。
(4)石墙砌筑不论内外墙,高度超过1.2m时,计算一面综合脚手架;墙厚大于40cm时,计算一面综合脚手架及一面单排脚手架。
(5)大型设备基础高度超过2m时,按其外形周长乘以基础高度以面积(m2)计算单排脚手架。
(6)屋顶女儿墙内面超过屋面高度1.2m时,可按其内面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单排脚手架。
(7)围墙高度超过1.2m时,按相应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单排脚手架,围墙单面装饰的按单面计算,双面装饰的按双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