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劳动法
下面的几部规定法规是在1994年以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间的一些文件
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3项法律文件。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因为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用工单位几乎都是国有,即使在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也没有出现什么有一定规模的私营经济体,由于都是国有,包括国营,集体,地方单位,经济完全由国家来管理,因而并不存在现在的那么多劳动纠纷。
但是到了90年代后,逐渐的政府部门开始退出企业管理,政企分家,而一些过去依靠财政补贴的落后企业纷纷被市场淘汰,而相对的,这些空缺由一些私营经济体弥补,因为国营单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私营企业往往以追逐利润为目标,渐渐的劳动纠纷不断增加,劳资双方矛盾日益加深。因此,过去的一系列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就业环境。
其实早在1956年,国家就一度打算建立一部劳动法律法规,但一直未能实现。一直到1994年才有了中国第一部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