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速公路现行对车货总重 超限车辆是如何处里的

2024年12月02日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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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速公路对车货总重 超限车辆的处里是:
(一)对车货总重超限500公斤(含500公斤)以内的,予以登记(统计为超限车辆)、警告,不卸载、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不罚款。高速公路告知当事人超限的计重收费标准后,准予通行。
  (二)对车货总重超限500公斤以上的,运输可卸载(含分载,下同)货物的车辆,必须先卸载消除超限违法行为,再按规定标准罚款。对未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按《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暂行规定》(陕政函〔2003〕182号),收取公路补偿费,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不得再收取公路补偿费。高速公路入口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的,可以将其移交邻近的干线及农村公路治超站处理。
  (三)对车货总重超限500公斤以上运输可卸载货物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不自行卸载的由治超检测站进行卸载,卸载费用按《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暂行规定》(陕政函〔2003〕182号),由承运人承担。
  (四)由治超站保管卸载货物的,应将货物保管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承运人,并可与承运人约定卸载货物的保管事项;承运人在7日内仍不运走的,由治超站上级主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拍卖,或与承运人协议一致进行变卖;拍卖、变卖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当事人。
(五)超限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运输冰箱、彩电、汽车、收割机等规则尺寸物品,运输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等专用运输车辆,不实施卸载,按以下情形处理。
  1、对车货总重超限500(含500公斤)以内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总重超限500公斤以上的按处罚标准处罚后,责令当事人驶离治超站后尽快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已经对同一不宜卸载货物运输车辆处罚的,不得再次处罚。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自行卸载的,将其违章行为抄告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处理,符合列入超限运输“黑名单”条件的,列入超限运输“黑名单”。
  2、车货总高度、总长度、总宽度分别在4.5米、22米、3.5米以内的车辆,不予卸载、罚款,治超站经检测、登记、教育并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的批复》(陕政函[2003]182号)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后(50元/车次),予以放行。公路补偿费实行首站收取,一票通行,不得重收。经过路段遇有施工、塌方、限高、限宽等限制通行情况不能通行的,应告知承运人改道行驶。
车货几何尺寸超出上述标准范围的,一次性处以500元罚款,符合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条件的,责令补办《通行证》,按指定线路通行。
  四、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运输的许可管理
  (一)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和证件,申请办理《通行证》,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承运人申请后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各省界入口治超站应配备必要机构、设备和人员,按审批权限和程序,为符合规定的入境车辆办理《通行证》。
  (二)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桥梁的设计标准、技术等级和路况确定通行线路。通行线路中不得包括四级公路、等外公路、通村公路和技术标准低于三类的桥梁。办理《通行证》除按规定项目填写齐备外,还应注明通行线路上高速公路入、出口收费站具体名称、起运时间及承运人联系电话,以备查验、稽核。
  (三)车货总重在55吨-120吨(含120吨)的超限运输申请由省公路局审批。车货总重在12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申请,由省公路局初审并书面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办理《通行证》。确定的通行线路若不能完全满足安全通行条件的,应进行线路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检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监护等措施以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按《公路法》规定,由承运人承担。
  (四)几何尺寸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标准的,由各市(区)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权限审批,跨区域、跨线路的由省公路局审批。
  (五)为保障公路桥梁和车辆行驶安全,对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车辆,根据不同情况实行监护通行管理。
  1、行驶干线公路车货总重在55吨以内或总高度在4.5米、总长度在22米、总宽度在3.5米以内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车货总重在100吨以内或总高度在4.7米、总长度在35米、总宽度在3.75米以内的车辆,原则上不实施通行监护。但核发《通行证》时应向承运人签发《超限车辆通行告知单》,提示其安全通行。若经过路段遇有施工等特殊情况的,经承运人提出并签订监护协议后,路政管理机构可进行通行监护,但不得强行监护。
  2、对超出上述车货总重或几何尺寸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监护通行,在审批办理《通行证》时与承运人签订监护协议。监护费用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9]3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对一次监护多个超限运输车辆的,按实际监护的路政车辆收取监护费。
  3、监护通行实行交接单管理制度,由《通行证》签发单位开具监护交接单,沿途路政大队办理监护交接手续,监护交接单要逐级、逐月汇总上报发证单位。
4、承运人应当按照《通行证》确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进行运输,并悬挂明显标志。未按《通行证》规定运输、办理车证不符虚假《通行证》或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超过《通行证》规定时间进行超限运输的,按无效证件对待,责令其重新办证;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要予以纠正,引导其按审批线路行驶。
  (2)对擅自超限运输按规定收取补偿费、处罚后,符合办理《通行证》条件的,责令承运人补办《通行证》,方可继续通行;不符合条件的,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
  (3)流动稽查查出不符合规定的不可解体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干线及农村公路应将违法超限车辆引导至临近的治超站处理;高速公路应就近引导劝返出高速公路,计重收取通行费,并及时上报高速公路治超办调查和追究入口治超站责任。
  (4)各治超站查出车证不符、伪造涂改证件、无证超限运输等情况的,要逐级上报到厅治超办,将其运输企业列入超限运输“黑名单”。

网友(2):

我的三轴车总重26.98在兴平马嵬被罚1000元,不知道该不该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