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如果张某的行为属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犯罪行为如何进行定性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确定,所以请自行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最终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赵某是**公司(非国有公司)的董事长,与何某是朋友关系,何某也想创建一个公司,便请赵某帮忙。在公司建成后不久,何某因有事要去国外一段时间,便委托赵某为其保管公司的公章以及银行帐户等有关财务手续,双方办理了委托手续。何某走后赵某便将这些手续及何某公司的公章全部交给自己公司的会计张某保管,这种情况何某并不知道。后来会计张某凭着所掌管的这些手续,将何某公司的帐户内6万多人民币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并且离开了远东公司。何某回国后到银行取款,发现款已被人取走便质问赵某,赵某到银行查证才知道钱是被会计张某取走,便向会计张某索要,但张某拒绝还款。__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