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短一长 弃船
三长 人员落水
乱钟或警铃连放一分钟 火警
一长 船头
两长 船中
三长 船尾
四长 机舱
五长 生活区
一短 一长 一长 一短 溢油
船舶:
船舶(boats and ships),各种船只的总称。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进行运输或作业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构型式。
船舶是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称为船,军用船称为舰,小型船称为艇或舟,其总称为舰船或船艇。内部主要包括容纳空间、支撑结构和排水结构,具有利用外在或自带能源的推进系统。外型一般是利于克服流体阻力的流线性包络,材料随着科技进步不断更新,早期为木、竹、麻等自然材料,近代多是钢材以及铝、玻璃纤维、亚克力和各种复合材料。
七短一长 弃船
三长 人员落水
乱钟或警铃连放一分钟 火警
一长 船头
两长 船中
三长 船尾
四长 机舱
五长 生活区
一短 一长 一长 一短 溢油
内河船舶和海船声号含义是有区别的,依据的法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机动船为表示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应当根据本规则各条规定使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
(一)一短声----我正在向右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左舷会船”。
(二)两短声----我正在向左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右舷会船”。
(三)三短声----我正在倒车或者有后退倾向。
(四)四短声----不同意你的要求。
(五)五短声----怀疑对方是否已经采取充分避让行动,并警告对方注意。
(六)一长声----表示“我将要离泊”、“我将要横越”,以及要求来船或者附近船舶注意。
(七)两长声----我要靠泊或者我要求通过船闸。
(八)三长声----有人落水。
(九)一长一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右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右转弯”。
(十)一长两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左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左转弯”。
(十一)一长三短声----拖船通知被拖船舶、排筏注意。
(十二)两长一短声----越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
(十三)两长两短声----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
(十四)一长一短一长声----我希望和你联系。
(十五)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同意你的要求。
(十六)一长两短一长声----要求来船同意我通过。
(十七)一短一长一短声----要求他船减速或者停车。
(十八)一短一长声----我已减速或者停车。
(十九)两短一长声----能见度不良时,表示“我是客渡船。”
前款中“短声”是指历时约1秒钟的笛声“长声”是指历时4到6秒钟的笛声。一组声号内各笛声的间隔时间约为1秒钟,组与组声号的间隔时间约为6秒钟。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三十四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1.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应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明之:
——一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在操作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本条1款规定的笛号,这种灯号可根据情况予以重复:
(1)这些灯号应具有以下意义:
——一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每闪历时应约一秒钟,各闪间隔应约1秒钟,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10秒钟;
(3)如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5海里,并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所载规定。
3.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互见时:
(1)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舶,应遵照第九条5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2)将要被追越的船舶,当按照第九条5款(1)项行动时,应以号笛依次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同意: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
4.当互见中的船舶正在互相驶近,并且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任何一船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时,存在怀疑的船应立即用号笛鸣放至少5声短而急的声号以表示这种怀疑。该声号可以用至少5次短而急的闪光来补充。 5.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鸣放一长声。该声号应由弯头另一面或居间障碍物后方可能听到它的任何来船回答1长声。
6.如船上所装几个号笛,其间距大于100米,则只应使用一个号笛鸣放操纵和警告声号。
第三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时,不论日间还是夜间,本条规定的声号应使用如下:
1.机动船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1长声。
2.机动船在航但已停车,并且不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2长声,2长声间的间隔约2秒钟。
3.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以及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3声,即1长声继以2短声,以取代本条1或2款规定的声号。
4.从事捕鱼的船舶锚泊时,以及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锚泊中执行任务时,应当鸣放本条3款规定的声号以取代本条7款规定的声号。
5.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艘,如配有船员,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4声,即1长声继以3短声。当可行时,这种声号应在拖轮鸣放声号之后立即鸣放。
6.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个组合体时,应作为一艘机动船,鸣放本条1或2款规定的声号。
7.锚泊中的船舶,应以每次不超过1分钟的间隔急敲号钟约5秒钟,长度为100米或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在船的前部敲打号钟,并应在紧接钟声之后,在船的后部急敲号锣约5秒钟。此外,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连续鸣放3声,即一短、一长和一短声,以警告驶近的船舶注意本船位置和碰撞的可能性。
8.搁浅的船舶应鸣放本条6款规定的钟号,如有要求,应加发锣号。此外,还应在紧接急敲号钟之前和之后,各分隔而清楚地敲打号钟3下,搁浅的船舶还可以鸣放合适的笛号。
9.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上述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
10.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除本条1、2或6款规定的声号外,还可以鸣放由4短声组成的识别声号。
第三十六条 招引注意的信号
如有必要招引他船注意,任何船舶可以发出灯光或声响信号,但这种信号应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各条所准许的任何信号,或者可用不致妨碍任何船舶的方式把探照灯的光束朝着危险的方向。任何招引他船注意的灯光,应不致被误认为是任何助航标志的灯光。为此目的,应避免使用诸如频闪灯这样高亮度的间歇灯或旋转灯。
第三十七条 遇险信号
船舶遇险并需要救助时,应使用或显示本规则附录四所述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