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能否推出担保

2024年11月28日 11:44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不能随意退出担保。
  2、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应当按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如要退出担保,需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法院认可,否则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网友(2):

如果判决中没有提及担保的问题,判决生效并且已经执行阶段都没有要求你负担保责任的话,基本就与担保人无关了

网友(3):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是不能随意退出担保的。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应当按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如要退出担保,需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执行的需要,可以向银行调查当事人开户情况,而银行有协助法院调查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协助调查的,法院可予以民事制裁。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所以,除非执行人同意和法院认可,不然担保人无法退出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网友(4):

不能退出,你可以通过法院找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起诉当事人!让他还债!你说的很含糊,我只能做这样的解释!

网友(5):

保证人不能自行退出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