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在医院突然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2024年11月02日 23:50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没有(不构成)医疗过错与不当时,医院没有责任。医疗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也是死亡与终结生命的地方,治疗的结果是要么治好(或稳定病情)、要么治死,在医院死人的情况是经常发竖并生的,如果一个人生理机能丧尽、生命体征消失了,结果就是死亡,如果医院对死亡完全要承担责任的话,估计不会有搏或医基纤伍院存在了。

网友(2):

认定医疗事故是非常严肃的事,必须坚持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国家对医疗事故首先注意定性,原来的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划分已无实际意义。统称为医疗事故。根据危害程度,又分为拦桥蔽四个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认定医疗事故,必须经设区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并非随意定性。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消搜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简州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网友(3):

医院是否有责要看是否存在医疗型册竖过错,需要根据病历及治疗经过来分析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若将来想起诉维权,建议进行尸检姿型,如不尸检而起卜大诉几乎无胜诉希望!

网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