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具有审计监督的强制性、审计机构设置的系统性、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范围的广泛性等特点。
1)强制性
政府审计监督的强制性表现为执行审计任务的主体是专事国有财产监督的政府职能部门——审计机关,其监督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
审计机构设置的系统性体现在我国政府审计在国务院蛇审计署,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构领导为主;审计署还可以像国务院各部委派驻执行各部委审计职能的审计局,根据审计署和派驻部委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同时还负责领导派驻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
2)独立性
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体现在机构设置、经费使用、工作安排、处理与处罚方面都具有相当的独立性。
3)广泛性
审计范围的广泛性表现为政府审计对象多、业务面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