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024年11月22日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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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果关系问题十分复杂,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或者三个层次进行掌握:(一) 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一般而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条件)加入扒物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出现相交叉,有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这种危害结果。偶然关系常常仅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这也是我国刑法学通说理论的观点。我国刑法一般理论认为,偶然因果关系原则上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但并不能断然否定偶然因果关系对定罪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有时候对定罪有一定的影响。(二)“条件说”——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点在某种意义上,偶然因果关系就相当于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如果以此为判断方法,那么就可以使得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大简化,只不过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仅仅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并不一定就必然存在刑事责任,此种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求行为人兄棚对行为后果主观上存在罪过。也就是说,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这就要求我们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入手判断刑事责任即犯罪构成问题,两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要么是客观归罪要么是主观归罪。采取客观基础与主观罪过两方面来判断刑事责任的思路,有助于简化我们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把握。(三)“介入因素”——判断因果关系不得不讨论的问题采取上述条件说判断因果关系,在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提出因果关系中断论,以防止因果关系认定的扩大化。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在于先行行为在发生作用的过程中,因其他因素的介入,打破了预定的因果链。于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发生某种结果的场合,如何确定先前的危害行为和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总体而言,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丙的水杯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丙喝下含有毒药的水而该毒药还尚未起作用时,丙的仇人乙开枪**了丙,则在甲的投毒行为在向导致丙死亡的发展过程中,乙开枪的行为就是介入因素。这里介入因素就是他人的行为。一般而言,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春尘液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上诉甲投毒杀丙的案件中,介入因素——乙开枪杀丙的行为的出现显然是异常的、是独立于甲的投毒行为,从条件说的角度来看,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联系,所以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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