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人,不承认盗窃事实,仍然是有罪。公安机关会调查其他证据来证明这一犯罪事实的存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现在定罪是用证据,有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于有证据证明的犯罪,都不影响认定犯罪。对于没有证据的,即使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不能认定有罪。
所以,入户盗窃的人是否承认盗窃事实,与认定他是否盗窃没有太大的关系,可能只是认罪态度的问题。
不以口供为准,如果有其他证据,罪名依然可以成立。
失主可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后通过侦查手段进行收集证据。受害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破案。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数额,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