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组织召开县纪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县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对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县委书记陈军在会上对“两个责任”的落实进行了强调布置,要求各党委(党组)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是实施“一把手”工程,加强对单位主要领导监管。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县委主要领导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了2次。县纪委书记就履行主体责任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约谈了各单位一把手。县委常委班子成员深入联系单位和联系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宣讲、约谈和督导检查活动。
三是明确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与各镇党委、政府及县直机关各党委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加强对“一岗双责”的监督管理,对全县各个县直党委、部门党组、镇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建立“两个责任”落实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与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约谈,督促两个责任的落实。强化对责任制考核成果运用,对考核结果分类排名并全县通报。
四是加强督促检查。转发《海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要求各机关单位自行编制年终考评个性指标及分值。组织开展201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对全县10个镇、30个县直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分类排名并全县通报。
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要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监督
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过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的纪委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出现了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的现象。明确并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