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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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三)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户;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四)关于担保对于保证担保的,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调查。
参考资料:贷款-百度百科
1、主贷和次贷在公积金还款上有差别。扣款顺序是:主贷人的基本账户→主贷人的补充公积金账户(如有)→次贷人的基本账户→次贷人的补充公积金账户。
2、不论是不是主贷人,只要共同申请了住房贷款,就有偿还房贷的义务。这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一样,婚后他们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3、收入高的,收入稳定的来做主贷人,更容易通过贷款审批。此外,主贷人不要有什么太多的信用不良记录,不然这个贷款审核就可能被卡住。
4、一般主贷人和次贷人各占房产的50%,等于房子有2个房主, 其中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子是不能上市成交的。
5、如果夫妻一旦离婚,房产判定由离婚后的一方所有,这个时候另一方才可以提出变更住房贷款人的要求,解除自己偿还贷款的义务。如果单方面地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贷款合同,就不用继续履行偿债的义务,这是对住房贷款极大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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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与小顾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不久后,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房子怎么处理,却成了一件麻烦事。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妥善审结了这起房屋纠纷,公平地算清了这笔“感情账””。
2010年,正处于恋爱期间的小高与小顾以12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小高先期支付了26万余元购房首付,并与小顾一同向银行申请了90余万元贷款。
可就在购房后不久,两人却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新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小高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房屋的预告登记虽记载权利人为小高、小顾,共有人及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共有的性质,该房屋目前也未办理产权登记。
且小高与小顾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认定双方对于共有的性质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房屋为小高、小顾双方按份共有。
该房屋购买时,双方为恋爱关系,现双方关系破裂,共有该房屋的基础丧失,因此小高、小顾要求分割房屋的权利义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根据各自的出资额确定。
本案中,从双方出资情况来看,小高对于房屋的贡献大于小顾,且自2011年11月起,房屋贷款均由小高一人偿还,因此确定房屋的权利义务归小高所有,小高应根据出资比例给予小顾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由于该房屋尚有贷款未偿还,故应以房屋价值与贷款余额的差额为基础,考虑双方各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支付的首付款计算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小高同意给付的2万2千余元已高于小顾根据出资本金可获得的折价款,因此法院予以照准。
最终,法院判决小高、小顾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小高享有,贷款由小高归还,小高应向小顾支付房屋折价款2万2千余元。
针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之后又因双方分手而引发的房屋所涉权利、义务分割问题,有几个容易产生误解,需要引起注意的地方。
一、关于双方的共有关系
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以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为由,要求照此方式进行分割。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上述案例中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虽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共有的性质、房屋直至诉讼时也未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双方对于共有的性质约定不明确,且男、女双方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应认定涉案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
若已登记为共同共有,但因双方恋爱失败未能实现婚姻关系,购买婚房用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不能实现,可认为共有基础丧失,法院也准予分割。
二、关于分割的对象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都是要求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但是分割房屋产权的前提是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在上述案例中,买受人实际尚未办理产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分割房屋产权,只能对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分割。
即由一方继受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从而可以在今后独立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获得独立的房屋产权。同时合同权利、义务继受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三、关于分割的其他必要条件
当事人往往以为只要男、女双方就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即可,事实上,对于涉及贷款的房屋,除购房人内部同意分割外,还需要经过抵押权人银行、合同相对方开发商的同意。
在双方共同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一旦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分割,一方将不再承担还款义务,此时银行需要就另一方的贷款资质进行重新评定。因此法院在案件处理时需要征询银行是否同意由合同继受方独自偿还贷款的意见。
此外,由于分割涉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主体的调整,后续办理房屋产证时也需房产开放商予以配合,因此在案件处理中还应当征询合同相对方即房产开发商的意见。
四、关于折价款的计算
我国《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误区,即认为归还的贷款利息也应当视作出资,但事实上利息并非出资,应视为一种融资成本。
假设双方购买一售价200万的房屋,一方以100万现金形式支付首付,剩余100万由另一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虽然支付按揭贷款的一方实际需要支出的本息远远不止100万,但在认定双方出资时,仍认为双方各出资一半。
参考资料:人民网▬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 分手后该如何分割?
两人未婚共同购房时,贷款中主贷人和次贷人的区别:
贷款买房的时候主贷人次贷人的问题,主贷人很好理解,谁申请贷款谁就是主贷款人,次贷款人也叫共同贷款人。其实她的主要作用就是帮助通过贷款审批。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1、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2、此外,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3、朋友合伙买房办贷款的时候可能会麻烦一些,部分银行对没有亲属关系的两人购房放贷会相对谨慎一点。如果出具的收入证明没有问题,找一家政策宽松的商业银行,可能相对容易一些。联名贷款需分主贷人和次贷人,共有人之间还款能力的不同,也容易对房屋产权归属造成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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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一个家庭如果一个人去贷款就能批下来的话,那不需要次贷人,或者共同贷款人了,省了麻烦了。但是如果说,贷款收紧,批贷难了,加一个次贷人,加一个共同贷款人,就很有可能提高你通过审批的概率。举个例子,比如说,有些银行卡得严了,严格执行贷款额度不能超过个人月收入的一半。
比如说老王一个月收入8000块钱,他想贷5000,就贷不了。如果他老婆一个月能挣7000,把他老婆加进来做个次贷人,或者共同贷款人。1万5除以2,7500,要比那5000还高不少,这就有可能批下来,或者说能够大大地提高批下来的概率。
所以说这个次贷人和共同贷款人还是有作用的。但是这种情况银行在批贷的时候,肯定还是先看主贷人的情况,所以谁来做这个主贷人,还是有讲究的。
一般大家需要注意三点,第一个,肯定是收入高的,收入稳定的来做主贷人,更容易通过贷款审批。
第二个就是主贷人不要有什么太多的信用不良记录,主贷人一年八次逾期,那这个贷款肯定就吹了。
第三个就是主贷人的年龄不要太大,比如说子女跟父母一块去贷款,一般情况下,子女来做主贷人更合适一些。
咱们买房子办房贷最怕的就是首付都付了,银行贷款没批下来,所以刚才说的如果确定主贷人的几点注意事项一定要记好。
主贷人是银行审核的主要对象,一般将财力和征信状况好的作为主贷人,这样容易获批贷款,次贷人同样会被审核,但是对次贷人的要求会略低。且有共同还款义务。
主贷和次贷在公积金还款上有差别。扣款顺序是
先扣除主贷人的基本账户
再扣除次贷人的基本账户,不论是不是主贷人,只要共同申请了住房贷款,就有偿还房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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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务院《国十条》内容:
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 保险 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参考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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