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盘水市警务助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助理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六盘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务助理是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巡逻守护、治安防范、社会管理、基础调研、服务群众的治安辅助力量。警务助理包括特巡警务助理、社区(农村)警务助理和其他警务助理。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在各类警务助理之间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参照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按照训练有素、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群众爱戴的要求管理使用警务助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警务助理招聘由六盘水市警务助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体能测试、公开考试、体检政审和考察考核,按照素质优先的原则选拔聘用对象,由市、县(区、特区)公安(分局)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对警务助理实行公益性岗位合同制管理,市、县(区、特区)公安(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定,分别决定续签、终止、解除警务助理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培 训
第六条 警务助理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接受经常性业务培训。岗前培训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经常性业务培训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培训考试考核由市警务助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第七条 培训和考试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体能技能、岗位业务等,具体内容由市公安局确定。
第八条 岗前培训和经常性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或解除聘用。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警务助理在公安机关领导和公安民警带领、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基础调研,熟悉有关基本情况;
2、开展巡逻守护,维护社会面治安秩序;
3、维持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4、盘查、堵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公安机关监管的危险物品;
5、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抓捕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和逃犯;
6、保护、处置案件、事件、事故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7、开展社会管理、纠纷调处、抢险救灾及法制宣传;
8、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安职能范围内的有关服务;
9、根据公安机关统一安排,参加其他非执法性警务工作。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条 对警务助理实行基本工资加级别工资、绩效工资制度。基本工资700元/月;级别工资初级50元/月、一级100元/月、二级200元/月、三级350元/月,同级别内每两年调整一次级别工资,每次增加50元;绩效工资下限为150元,上限根据工作业绩确定,总额一般与基本工资大致等同,具体标准由警务助理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对警务助理统一配发服装、执勤标志和必须的防卫工具等装备;特巡警务助理实行集中食宿,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补贴。
第十二条 正式聘用的警务助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警务助理的工资、工作、装备、社保等经费,通过公益性岗位就业资金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统筹。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对警务助理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平时考核按日登记、月汇总进行,结果作为确定当月绩效工资的依据;年度考核根据平时考核年终综合确定,按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优秀评定等次,结果作为续签、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和级别晋升的依据。
第十五条 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合格并达到一定要求的,晋升相应级别。
1、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初级警务助理。
2、 初级警务助理连续2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晋升一级警务助理。
3、 一级警务助理连续4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晋升二级
警务助理。
4、 二级警务助理连续6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晋升三级
警务助理。
同级别内年度考核连续3年优秀的,可以晋升上一级别。
第十六条 培训考试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不予聘用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延迟一年进行级别晋升考核;连续2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降低一个级别或延迟2年进行级别晋升考核;连续3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警务助理的级别晋升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佩戴不同的执勤标志。
第十八条 对警务助理实行编号和持证管理。编号由市公安局确定号段,用人单位具体编制和管理;上岗证由市公安局统一样式,用人单位负责制作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警务助理由市、县(特区、区)公安机关逐人建立档案。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个人履历表、学历证书复印件、党团组织资料、考试考核材料、政审材料、身体检查材料、聘用登记表、聘用合同及奖惩材料等。
警务助理档案参照人事档案规定管理,随本人工作或岗位变动转移。退出警务助理岗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转至当地人才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警务助理因辞职、辞退或其他原因离职的,由用人单位收回配发的执勤标志、证件和服装、装备。工资结算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警务助理工作时间应按规定着装、佩带执勤标志、防卫工具。防卫工具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党、团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管理警务助理的党、团组织关系,开展党、团活动,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 警务助理严禁穿着制式警服,佩带警衔及其他警用标志,严禁配备、使用或私藏武器、警械。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警务助理不得独立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警务助理非工作期间,不得穿着执勤服装、佩戴执勤标志和防卫工具。
第二十六条 警务助理的其他纪律要求参照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警务助理在参与处置事件、事故、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按照《六盘水市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警务助理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致伤、致残、牺牲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警务助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延迟晋级、降低级别、辞退、开除处分,造成国家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全部或部分承担赔偿、补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警务助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追究直接管理单位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教育管理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六盘水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