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方案。
1.2工作原则。1.2.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由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理念,发挥气象工作的基础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作用。
1.2.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服务工作。
1.2.3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使应对突出重大气象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2.5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素质。
1.3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国发〔2006〕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多年重大突发性天气事件气象服务工作实践,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域内的重大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下同)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应急工作。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与气象条件相关的有毒大气成分扩散、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安全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应急办公室,设在气象局。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气象办公室职责
(1)负责重特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测预警,发布重特大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并发布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
(2)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减灾措施以及开展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
(3)负责向各有关方面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及其发展趋势,为各专项指挥部乃至应急总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4)会同有关部门对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重特大气象灾害造成损失进行评估;
(5)负责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的落实工作。
财政局: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筹措资金支持防灾减灾;负责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的分配及管理和监督。
水务局:负责提供呼和浩特市境内河流、水域、水库分布信息;负责提供旱涝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当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工作和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工作和新闻报道。供电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牧业局:负责提供农牧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牧业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林业与森林恢复灾后生产。交通局: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及相关区域的交通道路畅通。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根据气象条件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概率等级预报信息,提出相关人员、财产等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所需气象信息的时间段、地域等资料,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员转移等应急处置措施。卫生局:负责提供疾病预防控制资源的地理分布、传染病流行性的发生、发展动态信息;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健康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通报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不分类信息。商务局:预案启动后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物质并做好物资的供应和调配,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当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发生时,负责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户外广告、等加固或撤除工作,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并提出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公安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保障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民政局:组织核查灾情,及时通报灾情,组织、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帮助解决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教育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保障相关区域的学生和教师安全、快捷转移,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粮食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保障相关区域的有关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地震局:负责及时提供地震预防的地理分布、发生的动态信息。
呼和浩特市水文局:负责提供呼和浩特市境内河流上游地区、水域、水文信息。分公司:组织、协调、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类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内容
(1)来源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
(2)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影响。
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气象预报服务效益。
凡符合《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其规定报送上述内容。
3.1.2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1)呼和浩特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呼和浩特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逐级上报,同时直接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值班室和所属决策服务中心,并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2)旗县(区)级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逐级上报,同时直接上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值班室和所属决策服务中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
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根据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分为四级预警。
3.4.1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信号)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2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信号)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3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信号)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4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信号)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4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4.1.1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Ⅰ级气象灾害(特大灾)时,呼和浩特市气象办公室及时向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向自治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受灾或可能受灾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形成三级响应的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呼和浩特市气象办公室向自治区气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1.2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Ⅱ级气象灾害(大灾)时,呼和浩特市气象办公室及时向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受灾或可能受灾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形成两级响应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向自治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呼和浩特气象办公室向自治区气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1.3在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Ⅲ级气象灾害(中灾)时,有关旗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向呼和浩特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会报告并决定启动旗县(区)应急预案,形成两级响应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有关旗县(区)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向旗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呼和浩特气象办公室和自治区气象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1.4在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Ⅳ级气象灾害(小灾)时,有关旗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向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决定启动市、旗县(市、区)应急预案,形成两级响应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有关旗县(区)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气象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2应急响应
4.2.1各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后,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所属气象局站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1)四级响应
市、旗县(区)气象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四级启动命令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①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②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进行天气会商,并根据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③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等工作;
④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逐级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重特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⑤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⑥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盟市、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2)三级响应
市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三级启动命令后,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各业务单位和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①市、旗县(区)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②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直属业务单位进行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旗县气象局发布指导产品;
③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呼市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④灾害发生后,市、旗县(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对呼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重特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⑤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⑥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旗县(区)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⑦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指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盟市和旗县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3)二级响应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二级启动命令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各业务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①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②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加强与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直属业务单位的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旗县(区)气象局发布指导产品;
③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呼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气象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④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市气象部门通报;
⑤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对呼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重特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⑦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呼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游盟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⑧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旗县(区)两级气象主管机构直属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呼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⑩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盟市、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一级响应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一级启动命令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各业务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①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加强与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旗县(区)气象局发布指导产品;
②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呼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气象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③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市气象部门通报;
④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级、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对呼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重特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⑤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呼市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盟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直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⑦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旗县(区)两级气象主管机构直属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盟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2.2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2.3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实现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4.3.2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重大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人员死亡、失踪、被困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4.4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5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5.1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区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的实时评估,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公布。
4.5.2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相关部门。
4.5.4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7应急结束
4.7.1Ⅰ级、Ⅱ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
呼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呼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由呼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发布终止命令,呼市气象办公室应当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7.2Ⅲ级、Ⅳ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
各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由有关旗县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发布终止命令,并由旗县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向呼市气象应急办公室报告,同时上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5后期处置
5.1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业务人员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5.2灾害保险证明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建立反映快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备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呼和浩特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咨询机制,成立由业务人员组成的咨询组,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2.2咨询组的主要职责
(1)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咨询组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导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
(2)参与对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3)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6.2.3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技术储备。
6.3宣传、培训、演习6.3.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
6.3.2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急演习。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1.2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负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解释
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分为较大、重大、特大、极大四级,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