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价格凡是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没有国家定价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商品的供应价格,属于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各级主管机关定价的,以开发票之日的价格为准。在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或国家授权机关调整价格的,凡合同规定由供方负责代运的商品,如供方是按调价前的价格开出发票,商品也在执行调价目的当日及以前运出,并取得了承运部门的运单、提单的,仍按原开货票的价格执行;如商品在执行调价日期以后运出的,应按凋价后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有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商品,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