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的意义
《民法通则》的诞生与实施,对我国社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其要者有三:
(一)填补了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空白,为市场经济运转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与制度。
(二)促进了立法战略重点的转移
《民法通则》诞生和实施后,国家立法的战略重点已开始转移。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正式奠定了国家立法新的趋向的基础。在中国的特殊历史背景下,产生了一种独特的立法效应,它为即将开始的民法体系的立法拉开了序幕,使国家立法逐渐地转向私法这一重心。
(三)在根本上促进我国法制的民主化、现代化进程
在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下,国家担负了太多的社会任务,不得不用庞大的行政机关体系贯彻已由国家制定好的统一的资源配置计划和管理具体的生产交换过程,而广大的公民和经济组织则处于十分被动的被支配状态。这时的治国手段不可能不主要的是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把应由社会担负的任务交给了社会,由民事主体在民法法制的范围内自主地去完成,国家则主要是从事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民法通则》的诞生与实施,为我国治国手段的战略转变奠定了基础。
四、走向中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开辟了我国民法发展的新纪元,为我国民法体系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立法时民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都不很充分,在体系化和制度化设计方面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自《民法通则》颁布后,学界同仁不断提出“民法法典化”的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