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的本质。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第一,“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的核心,体现了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的统一,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它包含着以下内容:其一,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当今所有的国家都在致力于发展生产力,为什么唯独把发展生产力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呢?抽象的生产力并没有阶级性,但每一个国家的生产力都是具体的,从来没有脱离生产关系、上层建筑而单独存在的生产力。我们发展的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统一怕生产力,是同我们党的纲领相联系的生产力。其二,发展生产力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在当今世界的前途和命运的决定因素。只有致力于发展生产力,才能在国际之间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使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其三,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中国历史和现状提出的客观要求,是改变贫穷落后面貌,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和吸引力的决定性因素。其四,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两个方面讲全。中国革命是解放生产力,建立新中国发展了生产力;但现在现存体制的弊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要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生产力。这样就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两个方面讲全了。
第二,“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是社会主义在生产关系方面的本质属性。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说,邓小平同志提出既坚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又允许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这就使我们在不损害社会主义本质的前提下,采用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方法和手段,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提供了保证。从分配制度方面说,邓小平同志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同时又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防止出现两极分化。
第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的目的。“共同富裕”,最能从目的上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它是高水平发展的生产力与基本适应这种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最终结果。高水平发展的生产,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但有了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实现“共同富裕”,还要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方面的保证,社会成员可能有先富后富之别,但不至于使他们之间的差距拉得过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提倡先富帮后富,最终使全体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逐年提高,达到共同富裕。
二、如何理解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理论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总的看,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那么,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如何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呢?首先需要我们加深对公平正义内涵的认识。
公平正义属于人们对社会的理解和认识,不同的历史条件会产生不同的正义观,不同的阶级、阶层和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人对公平正义的认识也必然不尽相同。因此,如果不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就难以正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笔者认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加以认识,公平正义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公平正义可称为程序公平正义,它与法的普遍性原则相联系,要求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赋予人们程序上的公平;第二个层面的公平正义可称为结果公平正义,它以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祉为目的,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对待,赋予人们结果上的公平。
目前,我们党对公平正义的这两个层面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鲜明地指出: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这就是强调法的普遍性原则,其所蕴涵的就是第一层面的程序公平正义观。同时,中央也指出,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效调节过高收入,促进共同富裕。这些要求,正是为了从结果上更好地维护和争取公平正义,从而从公平正义的两个层面上都更有针对性地去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作努力。
(二)新中国建立后,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庄严宣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99年,“依法治国”方略还被写进了宪法。这些努力表明,我们党已经十分清楚地认识到,要建立公平正义,就必须高扬民主与法制的旗帜,努力缔造一个机会均等、依法办事的新的社会环境。沿着这个正确方向前进,目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争取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认真分析诚信缺失、腐败现象等种种问题的产生原因,从中寻找正确的解决办法。可以发现,当前多数社会矛盾,尤其是有所扩大的贫富差距,其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上的确存在着市场失序、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问题而造成的。所以,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的不公平不正义现象,其根源主要在于起点上、机会上和程序上的不公平。由此可见,在现阶段大力倡导程序公平正义,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是奠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实基础的要求。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仅有程序的公平正义是不够的。因为尽管程序公平正义为人们提供了起点上的公平以及程序上的公平,但是由于人与人之间在禀赋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性,起点上的公平总是会随着竞争的不断展开而演变为结果上的不公平。所以,我们还需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在结果上实现公平正义。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情况看,如不考虑个体的如机遇、禀赋等条件,不同人群可能由于自身综合条件的差别,而不断拉大收入等方面的差距。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的规模,但是由于社会成员在能力上的差异,也由于市场规则难免存在诸多不严密和不尽合理的地方,还由于中国特定时期的经济梯度发展的战略安排,我国社会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和贫富悬殊等结果不公平现象。这些结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是十分有害的,它提醒人们应当更加重视结果上的公平正义,努力将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和贫富悬殊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以实现结果上的相对公平。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比程序公平正义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据此,我们应当更有力地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也应当进一步加大向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等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扩大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援助,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应当更有力地推动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应当进一步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实现公平;应当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彻底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唯有如此,公平正义才能更好地奠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
(四)现阶段,在我国社会,程序公平正义与结果公平正义的问题往往会交织在一起,从而给人们的认识和行动增添了许多困难。这就明显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破解这个难题,需要我们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来正确区分和看待公平正义的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认清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事实上,公平正义的两个层面并不是彼此割裂与相互矛盾的,它们之间本来就是辩证统一的。没有程序公平正义的坚实支撑,结果公平正义就可能沦为无原则的妥协,从而走回到大锅饭的老路。而没有结果公平正义的保证作用,程序公平正义也有可能蜕变为弱肉强食的通行证,从而加剧社会的对立与矛盾。因此,我们要大力倡导程序公平正义,努力培育契约精神、程序精神与法治精神,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一个坚实的法治基石。同时,我们也要努力把实现结果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任务,发扬助贫扶弱的优良传统,以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福祉为己任,大力倡导结果公平正义,积极协调人民群众和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从根本上缓解社会矛盾,从而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程序公平正义与结果公平正义的辩证统一。如果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看做一场友谊赛跑,而公平正义是不可或缺的裁判的话,那么程序公平正义就是起跑线上的裁判,它掌管着比赛起点的公平正义;而结果公平正义则是终点线上的裁判,他掌管着比赛结果的公平正义。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创造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约翰·斯塔希·亚当斯(John Stacey Adams)于1965年提出。该理论是研究人的动机和知觉关系的一种激励理论,理论认为员工的激励程度来源于对自己和参照对象的报酬和投入的比例的主观比较感觉。
公平理论指出: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与个人实际报酬多少有关,而且与人们对报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为密切。人们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代价及其所得到的报酬与他人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公平感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作动机和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来讲,动机的激发过程实际上是人与人进行比较,做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并据以指导行为的过程。公平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职工报酬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其对职工产生积极性的影响。 J.S.亚当斯认为:职工的积极性取决于他所感受的分配上的公正程度(即公平感),而职工的公平感取决于一种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所谓社会比较,是指职工对他所获得的报酬(包括物质上的金钱、福利和精神上的受重视程度、表彰奖励等)与自己工作的投入(包括自己受教育的程度、经验、用于工作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消耗等)的比值与他人的报酬和投入的比值进行比较。所谓历史比较是指职工对他所获得的报酬与自己工作的投入的比值同自己在历史上某一时期内的这个比值进行比较。 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这种社会比较,同时也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历史比较。当职工对自己的报酬作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的结果表明收支比率相等时,便会感到受到了公平待遇,因而心理平衡,心情舒畅,工作努力。如果认为收支比率不相等时,便会感到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产生怨恨情绪,影响工作积极性。当认为自己的收支比率过低时,会产生报酬不足的不公平感,比率差距越大,这种感觉越强烈。这时职工就会产生挫折感、义愤感、仇恨心理,甚至产生破坏心理。少数时候,也会因认为自己的收支比率过高,产生不安的感觉或感激心理。 当职工感到不公平时,他可能千方百计进行自我安慰,如通过自我解释,主观上造成一种公平的假象,以减少心理失衡或选择另一种比较基准进行比较,以便获得主观上的公平感;还可能采取行动,改变对方或自己的收支比率,如要求把别人的报酬降下来、增加别人的劳动投入或要求给自己增加报酬、减少劳动投入等;还可能采取发牢骚,讲怪话,消极怠工,制造矛盾或弃职他就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