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面有个时间界定的问题:200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在地方税务局;2002年1月1日,新办所得税征收管理转由国税局负责。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的规定:
(一)2001年12月31日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所得税。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其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的规定:“ 2009年起新增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其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