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2024年11月22日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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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的本质区别:
(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为了临时“使用”而暂时占有公款,准备将来归还;后者则是为了将公款永远归己而占有公款,不准备归还。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因属非法借用,因此总是在账面、他人面前留有“挪用”的痕迹,甚至留下借条、没有平账,一查一问便可知道公款被行为人挪用;后者则必然不择手段地隐瞒、掩盖其侵吞、窃取、骗取公款的行为,因此,很难发现公款已被侵占,即使因怀疑而追查,也很难弄清该公款已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因为行为人已涂改或者销毁了账簿,以假货、次货填补了被自己侵吞的货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