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一条在你说的情形下可能是无效的免责条款,人身损害不允许约定免责,如果出租人负责维修租赁物,那么管道老化发生火灾出租人就很可能被认定有重大过失,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也不能约定免除。
所以具体要看合同中你们对检修义务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维修义务,建议不要修改,因为法定的维修义务比较有利于承租人。如果你提出约定维修义务,反倒提醒了强势的出租人将维修义务约定为由你承担。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