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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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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赃款赃物追缴策略与方法
  徐永胜
  (浙江警察学院, 浙江杭州310053)
  摘 要:赃款赃物追缴涉及经济犯罪被害人、国家和社会集体的经济利益,经侦实战部门应该运用
  相应的策略和方法提高追赃的效率,根据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侦查人员可以运用快速制敌、内审外调
  结合、打击与追赃并重、善意取得的例外、整体作战和依法处理追赃涉及的相关犯罪的追赃策略以及可
  以采取分类追缴的方法。
  关键词:赃款赃物;追赃;策略方法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5750(2009)01-0046-(05)
  全国第二次经侦工作会议提出:“要注意把握好惩
  治犯罪和保驾护航的结合点,在打击处理犯罪分子的
  同时,注意做到人赃并重,尽最大努力为受害群众挽回
  经济损失。”追赃是打击经济犯罪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要做到打击经济犯罪人赃并重,实现政治效益、法律效
  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涉
  及赃款赃物的追缴就要讲究策略和方法。本文就经侦
  工作中涉及的几个追赃策略和方法进行简单阐述,望
  对经侦同仁有所裨益。
  一、追赃策略
  所谓策略是指应对事件发生的宏观对策。追赃策
  略就是经济犯罪侦查活动过程中,就如何实现追赃所
  采取的对策和方案。笔者根据侦查实践,总结出以下
  策略:
  (一)策略之一:快速制敌策略
  经济犯罪行为人作案得逞后,为逃避打击,大多数
  会迅速通过各种渠道、手段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尤其
  是一些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就物色好转移、藏
  匿地点,通过关系,利用银行将赃款隐瞒藏匿。有用假
  名存钱,有购买股票债券、基金或者把赃款用于还借
  款;有通过投资,达到“洗钱”的目的。经处理后,原始
  赃款转入“地下”隐藏,变成形式上的合法财产,以此来
  对付追赃。一些犯罪分子追求金钱享受,钱物骗取到
  手后,就肆意挥霍,他们认为“钱来得容易,去得也快”。
  等到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时,赃款赃物已所剩无几。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千方百计隐瞒赃款赃物的
  去向,为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赢得时间。如果追赃不及
  时,犯罪分子肆意挥霍、转移或者为第三人所有,形成
  无赃可追的局面,将给追赃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犯
  罪分子牟取钱财是为了使用,使用的时间越长,赃款赃
  物的损失就越大,追赃难度也就越大。为了尽量挽回
  损失,一定要想方设法控制犯罪分子,不要等到犯罪分
  子身无分文再去布控。经济犯罪案件及时立案后,就
  应该针对个案情况,快速行动起来为追赃工作赢得时
  间。
  因此,经侦部门追赃的首要策略是以快制快,快速
  制敌。所谓快速制敌是指针对经济犯罪的上述特点,
  经侦部门快速立案、快速侦查、快速缉捕、快速控赃,达
  到以快制快的目的,在犯罪分子挥霍、转移、隐匿、转让
  之前将赃款赃物的去向、状态搞清楚、弄明白,为对赃
  款赃物采取强制措施提供条件。对于一般经济犯罪案
  件来说,一旦掌握足够线索,就要快速控制犯罪嫌疑
  人,快速搜查犯罪人的人身、物品和场所,发现赃物立
  即扣押,发现银行存款立即冻结,然后依照法律程序予
  以追回。这一策略的具体含义包括三个方面要求:
  1.快速立案、侦查。快速立案是指接受举报或者
  其他渠道得到线索,符合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应该快
  速立案。快速侦查是指在立案后的侦查中行动要迅
  速,具体来讲就是要“准、快、细”。所谓“准”,就是要求
  侦查人员摸准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无察觉,赃款赃物是
  否转移,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人口、住址、地形等方
  收稿日期:2008-05-27 责任编辑:樊伟国
  作者简介:徐永胜(1978- ),男,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侦查学。
  —46—
  2009年2月
  第19卷第1期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Feb.,2009Vol.19 No.1面的情况要摸准;所谓“快”,就是要摸准情况,在犯罪
  嫌疑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组织快速出击,突击搜查或
  者传讯、查帐等措施同步进行,以达到出奇制胜的效
  果;所谓“细”,就是组织分工要细,搜查、查帐要细。如
  果犯罪嫌疑人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可以通过讯问犯
  罪嫌疑人,询问、调查其亲友获得转移赃款赃物的线
  索,做好追赃取证工作。
  2.快速缉捕。快速缉捕的基本要求是掌握时机,
  主动出击。经济犯罪分子大多有较高智商,作案大多
  经过预谋,反侦查的能力较强。因此,经侦部门在受理
  案件之后,行动要迅速,措施要果断。要主动出击,快
  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控制手段,使犯罪嫌疑人快速到
  案,有效防止犯罪分子转移、变卖赃款赃物。避免因贻
  误战机,让犯罪分子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转
  移、变卖赃款赃物,使侦查工作处于被动甚至陷入困
  境。
  3.快速控赃。快速控赃是指案件发生后,如果涉
  及大量的赃物、赃款去向不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
  通缉、通报的形式,在需要的范围内进行布控,一旦发
  现可疑款物的,即予以扣押。另外,在银行等其他金融
  机构、重点交易场所和二手市场等地方进行阵地控制,
  这样会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快捷方便。
  (二)策略之二:内审外调结合策略
  经济犯罪的特点决定了赃款赃物的发现有个过
  程,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经济犯罪属于法定犯的范畴,犯罪主体多属
  智能型罪犯,往往利用自己的职能、专长,在其所熟悉
  的经济领域中作案,在犯罪过程中精心策划,手段极为
  隐蔽,极少有知情人,犯罪潜伏期长,致使赃款赃物不
  易被发现。其二,犯罪嫌疑人认罪不交赃。办案实践
  中会遇到嫌疑人被抓获后认罪不交赃现象,他承认犯
  罪事实,但不肯退赃,也不把赃款赃物去向交待清楚,
  宁愿坐牢、判刑而拒不交赃。原因是我国刑法对拒不
  退赃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没
  有在处罚量刑中把退赃情况作为一个特定的减轻、从
  轻情节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在退赃不减罪观念的驱使
  下,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总是千方百计地转移、隐匿赃
  款、赃物,对抗追赃。在这种情况下,经侦部门要坚持
  内审外调的策略:
  所谓内审外调,是指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一方面通
  过讯问对其进行内部审查,查清赃款赃物的去向;另一
  面调查外围的证据,主动去寻找赃款赃物的踪迹。坚
  持内审外调策略的具体要求有三个方面:
  1.办案人员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对
  侦查工作的受理、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
  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证据。这既是
  侦破案件的需要,也是追赃的需要。侦查人员要进行
  外围的调查取证,特别是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难以
  突破的情形下,要转变思路,不依赖口供,靠证据说话。
  外围调查取证工作是突破案件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就
  追赃环节来说,侦查人员在扫清外围的情形下,犯罪分
  子不得不面对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乘胜追击,追查赃款
  赃物的去向。因此,外围调查的要求是取得突破案件
  的证据,特别是赃款赃物的去向的线索和证据。
  2.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政策攻心。侦查工作必须坚
  持两条腿走路,嫌疑人到案后,在外围取证的同时,加
  大审讯力度,深挖“追赃”线索。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之
  前,侦查讯问人员一定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如充分的外
  围调查、相关的证据固定、周密的审讯提纲等等。审讯
  中要讲究策略,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展开强大的政
  策攻心,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主动退赃是悔罪的表
  现,不仅要交待全部犯罪事实,还要配合公安机关挽回
  经济损失,争取宽大处理。讯问时要分析犯罪嫌疑人
  的心理特征,有的犯罪嫌疑人家庭观念比较重,尤其是
  那些初犯,往往具有悔罪心理,到案后,经政策、法律教
  育会有不错的效果;有的嫌疑人涉案案值比较大,危害
  比较严重,被逮捕后,往往心里压力比较大,甚至极为
  悲观,认为其前途、命运彻底完了,人财两空,因此易产
  生极力抵赖的心理,采取抗拒讯问的态度。对这样的
  人应给其讲明法律政策,只要真诚悔悟,积极退赃,认
  罪伏法,就会得到从宽处理,打消其消极心理,指明主
  动配合调查才是出路,这样嫌疑人就会主动交出赃款
  赃物,达到挽回经济损失的目的。
  3.做好嫌疑人家属的规劝工作,配合追赃。犯罪
  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或作案后因担心受到处罚而转
  移、隐匿赃款赃物,其家属对此比较了解,有的甚至参
  与或提供有利条件,帮助其存放赃款赃物。因此做好
  其家属、亲属的工作,阐明法律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
  案犯退赃的有关规定以及藏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说
  明其主动为案犯退赃,可以依法适当从宽处罚的精神,
  动员家属主动退赃。
  在案件破获后,经侦民警要深入、细致、耐心地向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宣传国家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
  政策,讲清主动、积极退赃,对其犯罪从轻处罚方面的
  法律规定,教育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赃是良好
  的认罪态度,法院在审理时会酌情从轻量刑,如不积极
  退赃,受害人的损失追不回来,法院会作为对其不利的
  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且受害人也会向法院提出民事
  诉讼追回其被非法侵占的财物,消除其宁可坐牢也不
  —47—退赃的幻想,促使犯罪嫌疑人尽快退赃,争取早日挽回
  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三)策略之三:打击与追赃并重策略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破案为主、追赃
  为次的错误认识。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受
  传统破案思维影响,认为破案为主、追赃次要。按照侦
  查惯例,只要基本查清犯罪行为,认定事实,证据充分,
  即可视为侦查终结。在公安内部目标考核管理中,破
  案数是必不可少的,而追赃与否或追赃率高低并不影
  响破案指标。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许多办案单位和人
  员认为破案是硬任务,追赃是软任务,不愿投入更多的
  人力、物力去做,致使追赃工作严重受阻。二是经费紧
  张,影响追赃。公安机关普遍存在办案经费紧缺,在办
  案时,不得不由被害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办案费用。
  且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往往是跨省市区,办案周期较
  长,追赃需要很大一部分人力、财力,有些案件的损失
  金额还不足以支付追赃的费用。三是相关法律不完
  善,制约了公安机关追赃工作的开展。如刑法对于窝
  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处罚过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
  犯罪分子窝赃、销赃的侥幸心理。刑事诉讼法对公安
  机关冻结、扣划单位、机关团体、个人在银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存款的条件限制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
  追赃工作。
  我们应摒弃错误观念,树立打击与追赃并重的理
  念,克服客观方面存在的对追赃不利因素,在实践中做
  到:
  1.强化追赃意识,增强服务经济建设的意识。作
  为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从
  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追赃工作的重要
  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克服难追、畏追和厌追的情绪,转
  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在侦破案件的同时,我们要有
  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多为受害群众着想,把群众的利益
  放在案件侦办工作的首位,做到既要打击经济犯罪活
  动,又要最大限度地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把损失降
  到最少。只有将犯罪分子抓获,查清事实,追回全部经
  济损失,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才算圆满完成。
  2.树立“打击与追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重打
  击,轻挽回损失”和“为钱办案”这两种错误认识。要结
  合实际案情,拟定工作计划,把打击与追赃作为案件侦
  破的两大主要任务,作为经侦民警侦查办案的根本目
  标。
  3.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中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准确处理惩治与追缴的关
  系,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最大限度地为国
  家、集体和人民挽回损失。针对经济犯罪多属智能型
  犯罪,民警在办案中要树立强烈的策略意识,有针对性
  地研究制定初查、抓捕、控赃的方法和手段,多种方法
  布控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赃渠道。工作中要有责任意
  识,讲究策略意识。提高经侦业务素质,提高运用法律
  知识对案件准确定性的能力,注意积累办案经验,总结
  教训,消除畏难思想,以积极的、谨慎的态度和灵活的
  工作方法处理问题。
  (四)策略之四:善意取得的例外策略
  所谓善意取得例外的策略是指在追缴赃款赃物的
  过程中,如果涉案赃款赃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公安机
  关则放弃追缴的例外原则。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
  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为人将诈骗
  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
  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
  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最高人民
  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中的明确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依法定
  手续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就
  是说,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该财产转让给
  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其所
  取得的物权就受法律的保护。经济犯罪嫌疑人经常将
  赃款赃物还款还贷、或者转让、转卖给第三人。如果第
  三人不知道是赃款赃物的,而有条件受让的,可以认定
  是善意取得。而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公安机关一般
  不予以追缴。
  因此,在追赃过程中,如果经过侦查查清赃款赃物
  为第三人善意取得,那么,一般就放弃追赃。第三人构
  成善意取得的,虽然取得的财产为赃物,但是法律也要
  保护。少数地区的公安机关,为保证刑事案件顺利的
  查处,往往注重赃物的追缴而忽略了第三人的善意取
  得,这不仅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而且这种执法本身也是违法的
  行为。实践当中,最重要的是经侦部门要掌握充分的
  证据来认定善意取得。所以对善意取得的要正确的掌
  握和理解,不能单为追赃而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不能随意扩大善意取得的范围,降底了打击犯
  罪的力度。
  (五)策略之五:整体作战策略
  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广,政府执法部门如税务、工
  商、质监、海关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执法或者开展业
  务过程中,掌握着犯罪分子的许多信息,特别是赃款赃
  物的流向线索。经侦部门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如果单
  兵作战,单靠自己的力量难以应付日益快速的作案手
  段。
  —48—犯罪分子作案得逞后,除了现金及一些体积小的
  贵重物品外,大多迅速通过其特有的渠道,利用各种手
  段隐匿、转移、销售赃物,而且将赃物远低于其价值脱
  手,流通快、易主多,往往难以查找。加上一些地方保
  护主义的做法,给异地追赃形成很多的障碍。经济犯
  罪案件追赃最大的障碍就是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
  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在对待外地追赃问题上,置法律于
  不顾,设置种种障碍,对办案人员不协作、不配合,甚至
  处处刁难,百般阻挠,使办案单位有苦难言。
  整体作战策略要求经侦部门在侦办案件过程中,
  树立经侦全局观、协作观,克服狭隘地方保护主义观,
  整合政府其他执法部门力量,为追赃服务的策略。因
  此,经侦部门应该采取树立大局观念,采用整体作战策
  略,统一执法思想,形成追赃合力。具体要求如下:
  1.经济犯罪案件面广、量大、线索多、阻力大,在追
  赃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取得当地公安机关、
  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纪检等部门的配合协助,统一
  执法思想,形成整体作战的合力。对于跨省经济犯罪
  案件应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政法部门汇报情况,取
  得支持配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国际性犯罪集
  团或涉及国外、境外的经济犯罪应通过有关外事部门
  或国际刑警组织,协助缉拿案犯,开展追赃查证。
  2.争取外地经侦部门配合的策略,建立完善协作
  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都
  应该树立全国公安是一家的思想,发扬公安机关协同
  作战的优良作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区域利益等狭
  隘思想,齐心协力,共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同时
  进一步完善经侦协作制度,将经侦协作纳入目标管理
  考核制度中,使案件协作成为每个民警自觉的行为。
  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可以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及时
  协调解决,也可以通过检察系统检查和纠正在办理经
  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六)策略之六:依法处理追赃涉及的相关犯罪策
  略
  在追赃过程中,亲友包庇,阻碍追赃是经常遇到的
  现象,这些人因为亲情、感情以及相关的利益关系,作
  伪证、转移、藏匿、协助销售赃物,欺骗办案人员,使追
  缴赃物难以正常进行。
  所谓依法处理追赃涉及的相关犯罪,是指在追赃
  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明知是赃款赃物,而拒
  绝提供,并且采取暴力抗拒追赃的,我们应该按照刑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依法打击由经济犯罪衍生出的窝藏、
  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行为,确有证据证明构成犯
  罪的,要依法打击处理,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为国
  家、集体和人民挽回损失。
  二、追缴的方法
  由于赃款赃物的一些特殊性,比如具有易变、转化
  和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特点,经侦部门追缴赃款赃物
  要基于赃款赃物所处的状态,依据相关法律依据采取
  相应的措施。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赃款赃物在犯罪场所或在犯罪嫌疑人活动
  的场所(如家、办公室等),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直接
  给予扣押。
  通过查询得知犯罪嫌疑人有存、汇款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给予冻结。以上两种情况均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直接名
  下的赃款赃物,处理起来较为简单,法律依据充分。
  2.赃款赃物已由犯罪嫌疑人交由他人保管。这种
  情形较复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有证据证明,赃款赃物在保管人处的,保管人
  也承认赃款赃物在某处保管并愿意交出的。这种情
  形,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收缴赃款赃物。
  (2)有证据证明赃款赃物在保管人处,保管人也承
  认,但保管人拒不交出。如果保管人事先知道是赃款
  赃物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
  条以窝藏赃物罪处理保管人,追缴赃款赃物,如果保管
  人事先不知道是赃款赃物的,但公安机关已经出示明
  确证据告诉他是赃款赃物的,其拒不交出,公安机关如
  何处理呢?这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可以按照窝藏
  赃物罪来处理保管人,追缴赃款赃物。另一种意见认
  为,保管人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保管人与受
  害人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受害人只有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与保管人进行民
  事诉讼要回其财产。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保管人
  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因为其已明知是
  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甚至有占有的故意。符
  合窝藏赃物罪构成的主观故意,应以窝藏赃物罪处理
  保管人,追缴赃款赃物。
  (3)有证据证明,赃款赃物在保管人处,但其拒不
  承认。不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参照上述第二点
  中的意见,应当以窝藏赃物罪处罚保管人并追缴赃款
  赃物。
  3.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赃物赠与他人的。如果经济
  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送给其情人或者其他
  人,实际办案中会碰到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笔者
  认为:
  (1)如果受赠与人有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则公安机
  —49—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
  定追缴赃款赃物。
  (2)受赠与人不愿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而占有赃款
  赃物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受赠与人事先知道该
  赠与物是赃款赃物的,则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赃物罪处罚受赠与人,
  追缴赃款赃物。2)如果受赠与人案发前并不知道赠与
  物是赃款赃物的,案发后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赠与物
  是赃款赃物,受赠与人不愿退出赠与物,这种情况下如
  何处理受赠与人意见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受赠与
  人并没有犯罪,对其只能适用民事法律,以民法中的不
  当得利应当返还的原则由受害人去进行民事诉讼要回
  因犯罪而受的损失。一种意见认为:案发后公安机关
  告诉受赠与人是赃款赃物后,受赠与人明知是赃款赃
  物而予以窝藏就应以窝藏赃物罪处理受赠与人,而追
  缴赃款赃物。我们倾向于以窝藏赃物罪处理受赠与
  人,追缴赃款赃物。
  3.还有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把赃款赃物赠送给
  公益机构的,对这种性质的赠与赃款赃物,是否应该追
  缴?如何追缴?公益机构接受这种赠与首先是不会构
  成刑事犯罪,只能是民事上的法律问题。这种情况能
  否构成民事上不当得利行为呢?从纯法律意义上是可
  以认为是不当得利。但公益机构大都是把这赠与款用
  于弱势群体,要是向他们追缴这些赠与款的话,显然将
  导致他们生活出现危机,但如果不追缴的话,对受害人
  又不公平,这也是一个两难问题。
  4.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赃物用于投资做生意,案发
  后生意来往中的货款,货物结算,由谁去追缴,由谁去
  结算。比如在侦办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犯罪所
  得的钱用于个人做生意,案发后,还有很多款项没收回
  来,而与其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知悉其被公
  安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已失去人生自由,而无法进行
  正常的结算,常常想乘机赖账。这些赃款赃物该由谁
  出面去追缴,该采取何种方式去追缴,这是一个很难的
  问题,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5.犯罪嫌疑人赃款赃物转移至海外,目前办案实
  践中对此类赃款赃物追赃率也很低,追缴办法不多。
  涉及程序上和境外司法协助的问题,比较复杂。现行
  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如何追缴赃款赃物的原则性规定
  有,可操作性规定少,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犯罪的发展
  和变化的步伐。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
  会秩序,立法应该完善追缴赃款赃物的法律体系。
  三、结语
  追赃的策略和方法最根本的依据都是法律,任何
  追赃策略和方法都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在此基
  础上的方法与技巧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运用方法
  得当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则会使追赃工作
  陷入困境。因此,侦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值
  得推广和总结。
  参考文献:
  [1]程小白等.追赃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汤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论[M].北京: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On the Tactics and Methods of Recovering Illicit Money and Goods
  Xu Yongsheng
  (ZhejiangPolice College,Hangzhou,Zhejiang310053)
  Abstract: It’s related to the economic benefitof the victim, country, society and collective economywhetherthe success
  of recovering the illicitmoney and goods or not. The department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should use appropriate strate-
  gies and methods to raise the efficiency of recovering illicit money an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ases of eco-
  nomic crimes, investigators can take the strategy of quickly containing the criminal, combina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
  rogation, the exception of goodwill. At the same time, the investigators can deal with crime of booty-recovery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pursue classifiable methods.
  Key Words: IllicitMoney and Goods; Recover Stolen Money or Goods; Tactics and Methods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