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应当作为其他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事由。
因此,你的事情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进行侦查,法院也不应再次受理。况且如果你的陈述属实,也应当由法院进行执行或者已经转化为自然债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则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应该不会受理,建议你将判决书的复印件交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公安不能立案;
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应当作为其他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事由。《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