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德国在战争废墟上重建家园,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从昔日的国际大家庭中的弃儿一跃成为当今西方国家中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经济强国。可以说,二战后德国创造的经济奇迹是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国际的多方面因素共同促进的结果,但不可讳言,这个经济奇迹得益于德国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了走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道路。下面,笔者仅就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比较及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三个方面做些探讨。
一、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
1.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市场物价。
德国历届政府都把通货的稳定作为稳定政策的核心内容。二战期间的德国为适应集中全国经济实力进行侵略战争的需要,推行高度集中的统制经济。战后,1948年 6月24日颁布《货币改革后关于经济和价格政策指导方针的方案》,废除了1936年实行的统制价格中的90%,取消定量配给制,使商品的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而涨落。在德国,物价基本上是靠市场供求关系来调节。
2.政府不干预企业,工人可参与企业管理。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保障私人企业不受外部干预,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生产计划、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确定价格、职工工资、招聘和解雇以及企业之间的合作、兼并、转产等。德国的工人可以参与管理企业,政府不仅从法律上给了职工参与企业某些决策的权力,而且从80年代起,还鼓励职工参加本企业的股份并给予奖励。德国的企业中有两个领导机构: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和处理日常业务的董事会。监事会由资方和劳方的代表共同组成。在工厂一级,职工可成立企业委员会,在诸如工时、休假、报酬、职教、住房等问题上有参与决定权;在人事雇用、工厂建设、技术设备计划、劳动岗位设置等方面有协商、咨询权。
3.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确保了每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多方面的权利。
德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最早的国家,尤其是战后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政府有意识地加速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几乎使每个人在生、老、病、死、伤、残、孤、寡以及教育、就业等方面都得到了保障。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罗万象,包括社会保险、照顾、救济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等。社会保险网络遍布全国,主要有养老、疾病、失业、工伤事故和人寿保险等。除国家公职人员外,所有就业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这套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强调自治原则,不以政府为主体,以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了公民起码的收入、住房、保健、教育和文化水平的权利,减少了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不平等所造成的恶果,调和了人们之间的矛盾。
4.运用金融手段调控经济发展,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
在德国,政府主要负责运用财政和税收的手段来调节经济。主要负责运用货币和信贷政策的是联邦银行。1957年颁布的《联邦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联邦银行根据本法令执行其职权时,不受联邦政府的批示所左右。”这一规定使德国联邦银行成为西方国家中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联邦银行还可以通过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或用提高、降低商业银行在联邦银行的最低存款利率,提高、降低它对商业银行的贴现率,在金融方面刺激或冷却经济。
5. 充满活力的科教体制,为经济迅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经济界每年投入的教育经费合计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3%。发达的教育不仅提高了国民的整体素质,也使德国拥有了一大批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在德国,教育主权一直是归各州所有,政府只负责制定教育总指导方针,这种教育体制为德国教育事业注入了无穷的活力。极具实效的职业教育培养了大批既有熟练专业技能又有较高职业道德的优秀技工,被称为德国经济发展的“秘密武器”。
德国的科技体制,是以联邦制的政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一种灵活而分散的体制,即一种遍地开花的参差不齐的体制。德国实行基础研究优先的政策,其研究费用占全部科研投资的份额高于美国和法国;实行重点科技领域(如国防、航天科学技术等)的重点研究;积极推行对外科技合作;实行科技经费的高投入。
6.法律保护竞争,市场经济一直在公平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动力,只有竞争才能优胜劣汰,促进经济的发展。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提倡和保护竞争,为防止企业形成垄断,妨碍竞争,国家通过政策、法令为竞争制定“规则”。
二、对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分析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新自由主义理论基础上吸取了基督教民主经济思想和民主社会主义经济主张所建立和形成的。在所有制上,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垄断性的大公司是代表性的力量。
在分配制度上,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公平原则,它强调政府的干预更能克服收入和权力分配上的不公平。在工资的分配上,具体表现为工资制度分为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一次分配是按效率原则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的。二次分配是通过政府的作用实现的,包括根据工资高低不同征收不同的所得税、国家给生活有困难的人以各种补贴及各种社会保险开支,使贫富悬殊的状况有所缓和。
在企业领导体制上,德国的国有企业通过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对企业行使经营权、监督权和所有权,三权均衡设置,严格分工,相互制约。董事会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决策。董事会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董事长负责企业的总体经营决策,协调董事间的关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的业务活动享有广泛的审核、监督和决定权。股东大会行使所有权,但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得干预。可见德国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较为完善。
在宏观调控上,德国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包括四个基本目标,即稳定货币,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
三、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有根本的不同。不同的历史和哲学背景产生了不同的指导思想,导致了不同的市场经济实践。但市场经济是现代社会所共有的一种文化,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经验和具体做法仍能给我们带来重要的启示:
1.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范健全、运转有序的市场体系。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尽管存在着国家干预,但市场机制始终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性调节机制。国家干预也是为了让市场机制更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选择与原来不同的思路,即不要在计划经济的框架内,去寻求计划与市场的结合,而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实现市场与计划的结合。全部产品和生产要素(资金、技术、劳动力和信息等)都应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一切经济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除极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收费由国家定价外,所有其它商品和劳务价格完全放开由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并最终联通国际市场价格。各类市场应得到充分发展,形成以资金市场为核心的竞争性、开放性的市场体系。
2.政府干预的目标要兼顾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干预的手段要以经济手段间接调控的方式为主,辅之以行政的手段。现代市场经济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因而不是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的干预。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正是一种力主政府适当干预的市场经济。在政府干预的目标选择上,我们应借鉴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即坚持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的统一。要把反通货膨胀、反经济增长的大起大伏、合理安排就业作为政府干预宏观经济的主要目标。同时,要在实现对经济目标干预的同时,兼顾对社会目标的干预。在政府干预的手段上,要借鉴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以经济手段、间接干预方式为主的做法。经济手段应主要包括经济计划、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等。经济手段应主要采取指导性计划的形式,以此诱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在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和需要升级换代的情况下,制定科学的产业政策应该成为政府经济政策的核心内容。要改革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活动。
3.政府应建立符合现代化市场经济管理规律的结构合理、职责明确、精干高效的经济管理机构,形成一套完整的宏观间接调控网络。德国的宏观经济管理机构,是经济发展理事会和财政计划理事会等组织。经济发展理事会由联邦经济部长主持,由联邦财政部长、联邦银行行长、各州一名代表和一些地方的代表组成。财政计划理事会由联邦财政部长主持,由联邦经济部长、联邦银行行长、各州一名代表和地方的代表组成,负责协调中央、州和地方的开支与投资计划。德国有一个由5名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五贤人委员会”,每年提出一份全面估计当年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的鉴定书,作为各决策部门的参考依据。联邦总理在第二年一月要向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提出一年一度的经济报告,对“五贤人委员会”的鉴定书做出反应,并提出当年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德国还有一个协调委员会,由联邦政府、工会、企业主组织的代表参加,由经济部长主持,在工资和物价等方面协调意见和行动。通过上述机制,国家对经济发展的情况有一个全面、及时、清楚而准确的了解,然后根据情况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来吸引和规劝各方面的力量,从宏观上调节经济。
我国地域大、人口多,不同经济地带和同一经济地带的不同地区,在地理条件、资源状况、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等方面差异很大,中央政府不可能把一切决策权都集中在自己手里,所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应该是分层调控体系,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调控,地方调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承担为宜。在中央和地方分权、实行宏观经济分层管理的条件下,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使这一矛盾不至于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宏观调控的效率,宏观分层调控体系的建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中央和地方分权应以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为前提;第二,宏观总量指标的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第三,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应以政企分离为基础。
4.加强经济立法,建立确保市场机制合理规范运行的法律环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防止和消除垄断、保护和促进自由竞争是国家经济职能的核心。国家执行这一职能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经济法规,建立和维护竞争秩序、规则。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实践可知,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我们应当把加强经济立法工作当作首要任务来抓,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特别是要抓紧制定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大胆吸收和借鉴经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法律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加以改造,切实解决现行经济立法中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问题。
德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推行市场经济。
我国在建国初期摸索前进,直到邓小平副总理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虽然中国落后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但中国人民把有悠久历史,封建思想坚固的中国大部分人民提高了生活水平。先富带动后富,逐渐使中国人民奔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