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看是否有合同明确约定秋季开花的限制,如果有并且明确可以因此解除合同,那么就没有问题。如果没有明确可以解除合同,若按此操作,就恐怕要进入一个诉讼程序解决以索回货款。因此,你具体采取措施时恐怕需要综合判断是否合适,原则上仅从你的陈述情况看,是可以主张解除,但是合同是否明确反季节是特别需要明确的,而且公司收货时的签收也对此有一定影响,如果相关举证责任可以完成,则解除合同还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你们有顾虑,可以和当地律师在提供资料并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进一步考虑。
合同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章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就这件案例“从某苗圃订购一批秋季能开花的反季节牡丹”但是送来的是春季开花的牡丹,很显然不符合 合同的约定。
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既然牡丹 是不符合约定的,你就可以不履行付款的要求。如果钱已付那就可以要求 苗圃 送来和要求的牡丹,如果送不来 当然你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对送来的花卉,你要合理保管好,相关合理的费用可由苗圃商给付。造成 不合理 损失可能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