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国家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辞退公务员。一般来说,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以一得,不得辞退:
1、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