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挂靠,但是不属于当地的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1,带上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填写随迁单,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