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法律证吗?

2024年11月14日 13:50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可以。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定标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下称规程),让一直困扰法院审理的电子证据认定难题有了新解决路径。

电子证据类型大幅度扩张,从电话录音、视频录像向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类型扩展,逐步成为主要电子证据类型。据南沙法院统计,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

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规程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结合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证据类型,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

网友(2):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网友(3):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专业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网友(4):

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网友(5):

别急着删微信聊天,就这样让它成为证据
作者 | 蔡思侬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2011年1月21日微信正式推出至今超过5年,使用人群突破5亿,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通讯方式,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使用者身份识别问题和信息容易被纂改等特征,往往影响其证明效力。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一直存在争议。现通过判例总结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条件和关注点,以供企业参考。

1、微信使用人为当事人双方
证据规则首先要求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微信证据的身份确认即微信使用人是否为案件当事人,在法律上直接决定该微信证据是否与本案产生关联性。因微信的使用目前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因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众多判例中,前两种方式带有偶然性,非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人们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聊天记录那么简单能实现。
司法实践中,也有在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无论如何,微信使用者身份识别问题是目前微信作为证据使用首先面临的障碍。因此,建议企业在签合同时约定,明确某某微信或QQ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声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避免就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存在身份识别的法律风险。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总所周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删减,这就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目前,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是法院对电子证据认定的障碍。据此,当事人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还有待技术和司法程序的完善。

3、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不能含糊不清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是否与本案相关联,时间区间是否为纠纷发生期间,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均为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本案事实的重要条件。
比如,微信中回复“知道了”,究竟是代表对方对我方陈述的确认,还是只是表明知道我方陈述的内容,并不代表对方没有异议;又比如,微信表情中的“OK”手势,究竟是代表同意,还是表示两个手指。因此,在微信聊天中,尽量避免使用微信表情,并要求对方明确回复是否确认,而非采用似是而非的字眼。

4、微信语音作为证据需有其他证据佐证
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总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其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的特点,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需由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实践中,企业注意保存微信语音的原始记录,语音内容需清晰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