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及以下设置。 职务与职级 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2015年起,为注重基层导向,关心基层公务员发展,国家颁布了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规定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将设置5个职级。《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的实施,将打破乡镇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乡镇留不住人才的现状。 在满足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基础上: 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2年。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初任公务员一般要求干满5年,区县一级的单位应该是正科级,比如XX区工商局是科级单位,局长是正科级,副局长是副科级,各个科室的科长、主任是股级干部,股级干部任免不需上报市局;市局一般是正处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是省部级或厅局级,这些级别有正副之分。任期一般是5年,干满3-5年可以提拔,具体情况不同。
初任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过后,应该是从科员干起,干得好会提拔为科长(股级),通过内部笔试、面试、工作表现,符合条件的,提拔副科级,进党组说了算,不进党组,只是级别到了,但是没有表决权。副科级在提拔正科级,在科级干的好的,有可能5年就提拔为副处,依次类推。当然,会有特殊的情况,提拔比较快。
晋升的条件一般是工作年限、学历、能力,当然,必要的关系也是必须的。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为: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调任等方式进入机关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领导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后,原级别低于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范围的,除晋升一级、三级调研员和一级、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外,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公务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的级别确定,以及公务员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受到处分应当降低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等,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的情形的,不晋升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领导职务、职级任免的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