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分人员将盗抢车辆据为己用,这是一个怎样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11-08 09:08:07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1997年4月3日颁布施行)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四)集体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或者赃款赃物的……”在承担责任方面,按照该《行旦规定》的第十条之规定“对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人,要区别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给予政纪处分和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人的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商政治部门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警衔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那么,该公安部门的领导起码应当承担以上行政责任。
其次,关于盗抢车辆的损失问题,被盗抢车辆本来所有权应当属于失主,依法应当由公安机陵带困关发还给失主,而破案后故意不发还赃物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失主对该车辆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根据《人民警察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失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以挽回经济损失(主要是台班费,也包括损坏、维修等费用)。
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第二百二十三条 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移交财物时,由接收入、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尺念或者盖章。
这样解释,你是否清楚了?如还有疑问,请对问题进行补充。
关于明知是网上盗抢车辆而收购自用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销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前提条件必须是该公安机关领导对于所收购车辆的性质是明知,或有证据证实其应当明知为要件,否则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会有问题。

网友(2):

严重违反规定,应该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3):

不太清楚

网友(4):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1997年4月3日,公安部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四)集体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或者赃款赃物的;
第十条 对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人,要区别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蔽扰法》及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盯并首闭的措施;给予政纪处分和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领导人的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商凯数政治部门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警衔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的法律,法规,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