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辞职结算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
2、《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可见,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可见,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齐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