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不良的模仿行为都有哪些?

2025年03月22日 19:28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类似网络盲目模仿让人受伤的事不在少数:不久前,一女子模仿别人把熟玉米放在电钻上啃食,结果被电钻卷掉一大块头皮;之前流行的“一字马”则让没有体育基础的人伤了筋骨。在采访中,很多市民认为,有些模仿还是小心为好,千万别受伤。

有些模仿“伤不起”

网友“并蒂莲”:盲目模仿伤不起啊!我自觉有些基础,小时候劈过大叉、翻过跟头的,结果模仿一字马拍照……没想到这一腿劈下去,就没再起来,拉伤了,在床上躺了多半个月啊!

市民方铭:网上总是一阵风似的今天流行这个、明天流行那个,有些人特别是小孩子很容易去模仿、跟风,但有些动作、行为还是少模仿的好,要不然伤人伤己啊。

无关好坏却关乎安全

中学生谢晓雅:网上很多视频挺好玩的,我和同学在相互分享的过程中经常模仿一些简单的动作或行为,相互逗乐呗。

教师张晓林:网络上海量的信息,有些以娱乐为主的小视频等无关好坏,看后一笑了之。但有人眼高手低,觉得没什么难的,不顾自身条件去模仿,很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得不偿失。

模仿需量力而行

网友“长河落日”:有些动作、行为不是谁都可以做的,奉劝大家,不管受没受伤,可长点心吧!

心理咨询师崔敏:心理学上有个名词叫“从众心理”,网络上这种模仿行为就属于“从众心理”的范畴。这主要源于大多数人的固定思维模式,既然大家都这么做了,自然没事。模仿不是不行,但在实施行动前,一定要量力而行,把自身安全放在首位,对成熟的网民来说,娱乐要有度,模仿须谨慎!

网友(2):

由来

网络模仿犯罪
网络世界,对青少年来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与此同时,他们强烈的模仿欲也会在这个虚拟空间得到极大满足,甚至把网络上披露的一些犯罪情节,直接变成现实版,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受不良网络信息影响诱发刑事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是一些沉迷网络的青少年,由于心理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相对较弱,极易受到一些极具煽动力的暴 力、色 情、赌 博等视频或游戏的负面影响。在猎奇心理作用下,他们就会去模仿,在不知不觉之中触犯法律,走上犯罪道路。[1]

[1]

形成原因
首先是网络色 情泛滥。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特别容易模仿,接受暗示,网络上的色 情淫 秽的信息很容易引发青少年的性犯罪,因此网络色 情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直接诱因之一。其次是网络暴 力升级,容易使青少年产生暴 力犯罪心理。充满暴 力内容的游戏便是其中之一。此外,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扮演“方向盘”的角色,引导某些人选择某种特定的犯罪活动。

网络道德的无责任状态,对青少年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毒化他们的心灵,甚至诱导他们犯罪。对于自我控制力不强、心理又极其脆弱的青少年而言,一旦缺少社会和道德规范的约束,更容易放纵自己的网络言行。不良网络信息引发青少年的一系列网络社会问题,进而凸显青少年的道德失范现象。[1]

典型案例
2012年5月,23岁的苍南人洪晖(化名)因涉嫌抢劫罪,被苍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此之前,他只不过是生意赔本、赌 博输光的倒霉蛋。恐怕谁也不曾想到,他会干出打劫金店的惊人之举。“我只是偶然在网上看到一段男子持铁锤抢劫金店的视频,结果头脑一热,自己就去抢金店了。”他懊悔不已,但一切都已太晚。

福建女孩熊某2012年24岁,案发前在永嘉县一家阀门厂上班。原本有着大好年华的她,却由于一段网络视频戛然而止。视频讲述一个人偷配朋友家的钥匙,并趁着朋友外出时行窃。这让她觉得很刺激,跃跃欲试。第二天,熊某偶然借同事张某的钥匙拧螺丝,就在那一瞬间,她突然想到那个视频,于是偷配张某家的钥匙,向公司请假溜进张某家,偷走笔记本电脑、太阳镜、手表、相机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为8204元。直到被警方抓获,她竟然还只是觉得这种做法好玩,压根没想到自己已经犯罪。

2012年,22岁的山西男子赵某更为夸张。赵某曾在忻州一所武术学校学习,一段劫匪抢劫银行的网络视频,让他萌生抢劫的念头:在体育用品商店购买发令 枪和仿真 枪进行改装,先后抢劫省城9家酒店和大型洗浴中心,抢劫现金4万余元,全部挥霍一空。当然,他最终难逃法网。

危害
互联网的匿名性给网络有害信息提供滋生蔓延的空间。过去,渲染暴 力、淫 秽的不良内容往往通过书籍、光盘进行传播。如今,网络成为首选的方式。网络的传播速度更快、更便捷、更形象,危害性也更大。同时,匿名状态下的互联网,言论、行为尺度较宽,一些不法分子借助虚拟身份,在网上发布大量不良网络信息,从而使得很多网站充斥违法有害信息,成为诱导犯罪的重灾区之一。

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中,有70%以上是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其中又有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由于受互联网色 情、暴 力等内容影响而诱发强 奸、盗窃、抢劫等严重犯罪。[1]

网友(3):

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广义的说,所有这些行为的记录,无论是在公安局、派出所还是在单位,都是不良行为记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能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