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闻出版署;
2、记者所在的部门;
3、记者所在的媒体;
4、电视台记者归当地广电局管理,广电局归党委宣传部管;
5、报社记者直接归宣传部管。
法律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
(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