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货不给钱”是一个很宽泛的说法,它可能构成合同违约,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①没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一般不作为诈骗处理:如真的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暂时没钱,这种情况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诈骗;
②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可能作为诈骗处理,但如果要报警立案的话需要达到三千元以上。
法律分析
区分是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的根本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即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合同交换财货属于合法手段,具体来说,当事人“拿了货不给钱”,如果是下落不明的就有很大可能是诈骗,而如果还是可以联系上,只是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的,就有可能不是诈骗,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另外,如果实在要报警处理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数额的不能立案。
最稳妥的建议是根据没有收到货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帮你维护权益,如果确实发现有诓骗行为的再进行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那就要看他是否是虚构了货物,只是为了骗你的钱而虚构货物,实际上并没有货物可给,那就是诈骗。但如果只是一时备不齐货暂时给不了,而不是骗钱,那就是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
可以!必须告,这种人太可恶了,告他!报警把他抓起来让他给钱
别人拿了货不给钱。这是可以报警的。具体说是诈骗还是抢劫?我认为报警之后把情况说清楚就可以了。自己解决不了还是要报警解决。
首先,要确定是正常的商业活动造成的商业纠纷,还是对方虚构事实实施诈骗。其次,如果是正常的商业纠纷,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控诉对方不履行合同,合同严重违约,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对方实施了诈骗行为,对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那么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只要被诈骗数额构成诈骗罪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就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