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士官转业分配到公安局工作,我的编制是普通事业编吗?

2024-10-27 19:44:13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士官转业安置工作是否纳入单位编制管理,从中央政策和部门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只不过是地方政府不执行罢。

如:2009年国法办第23号文件规定“士官安排到单位享受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你转业分配到公安局行政机构单位当然你应当享受同单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了。

当然包括行政编制和行政财政工资待遇等一切相应待遇了。

你分配到公安局工作按事业工勤(普通工人)待遇执行是错误的,你可以向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合理的诉求。

扩展资料:

实施范围

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编制



网友(2):

是公务员事业编。

退伍军人在服兵役期间以及超期服役期间的军龄都可以计算为本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

不管是“工龄”还是“实际缴费年限”,都是国家认可的职工社会服务年限,也都能够作为确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与安置。

转业士官的档案需省民政厅批准后接收。待档案由区安置办审核接收后,持退伍证、家庭户口簿、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区安置办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是1999年12月13日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文件。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士官,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的规定,及时下达退休命令,并逐级上报列入移交安置计划。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1、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2、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1、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2、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1、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2、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3、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4、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网友(3):

是公务员事业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条例(试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接收士官,士官转业依法享受编制待遇。

转业士官的档案需省民政厅批准后接收。待档案由区安置办审核接收后,持退伍证、家庭户口簿、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区安置办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1、只有正式调动,并落实了编制,根据编制岗位和个人工龄等方面的条件,确定是否授衔或授予什么衔。

2、如果是借调的,仍然是借调,你的编制还在原事业单位的事业编,也就是说你实际上还是原单位的人。

具体区分就是看任职命令了,是调令还是借调的令,这个是有区别的。

中央有政策,但是实际执行的时候,是按照各省市自己的政策走的,都不完全相同。这个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一般情况下,三级以上士官才有转业资格,地方通常会安置到企业。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

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

但在实际中,这个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员混合使用。尽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为长期一样的工作,往往连属于企业编制的人员自己都会忽略了其身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业单位编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网友(4):

  1. 只有正式调动,并落实了编制,根据编制岗位和个人工龄等方面的条件,确定是否授衔或授予什么衔。

  2. 如果是借调的,仍然是借调,你的编制还在原事业单位的事业编,也就是说你实际上还是原单位的人。具体区分就是看任职命令了,是调令还是借调的令,这个是有区别的。

中央有政策,但是实际执行的时候,是按照各省市自己的政策走的,都不完全相同。
一般情况下,三级以上士官才有转业资格,地方通常会安置到企业。

网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