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国家财政支出,官吏俸禄和军役口粮是最重要的项目之一。所以,公务员的工资发放,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盖由中央财政根据编制和定额,做出严格的预算。《朝野佥载》记,裴冕“嗜财”,原先只是个小小的行军司马,安史之乱发生后,靠劝进唐肃宗起家,很快提升为副宰相,“小吏以俸钱文簿白之,〔裴〕冕顾子弟,喜见于色”。这个“俸钱文簿”,大抵就是由行政院掌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级工资表,刚刚官升副相的裴冕是第一次见识,得知自己这个级别有这么多收入,遂有“喜见于色”的忘形。
以京师百司官吏俸禄的发放和领取为例:工资发放预算由财政编制,领取工资的凭证也由财政发给,各级官吏所属的单位在此过程中的作用,仅仅是承启代转及填报。如《宋会要辑稿·职官》记载北宋的具体做法:每月定期,由三司(最高财政机关)度支部钱帛案、百官案等分掌百官俸禄的科室,向各单位发放表式统一的“空名文历”,即等待填写的机关工资报表;旋由各单位财会人员将本单位在编官吏工役的姓名、级别、职务等,一一填入,经领导审核画可后,送还三司。这种已经填写好的工资报表,通称“立名文历”,还要经三司户部衣料案、勾院(三司审计局)等部门审核,以防欺瞒不实。审核无误,即由勾院批转给隶属三司的粮料院。粮料院分为三个平行单位,其中与京师文官俸禄支付事务对口的,称诸司粮料院。诸司粮料院根据审核后的立名文历和“俸禄格”即官吏分级分职工资标准,制出更详细的支付报表,如某人某级某职或某差使,给钱若干,给粮若干,给券若干,等等,通称“请受文历”。再经审核后,才能正式发出“券历”,就是各种领取俸钱和实物的凭证。笔者推测,“券历”是三司通过各单位发到个人手上的。
作为工资领取的凭证,券历还有种类区别,有兑换现钱的,有领取实物的,实物中又有衣帛、粮食等区别,都要由受禄人去指定仓库领取。北宋的做法是京师官员的俸禄都由三司左藏库支付,但检核史料,该库只辖钱币、金银、丝绵、匹帛等分库,或许兑付半斤羊肉、折实酒醋两瓶一类的券历,还要去其他库馆领取。《唐六典》卷十九记述太仓署(隶属司农寺)的职掌,“凡京官之禄,发京仓以给”,又有“受领粟官吏姓名”“与其年月日”都要“立牌如其铭”等语,以及“给公粮者,皆承尚书省符”的规定,因知宋代的做法或从唐代沿袭而来;此“尚书省符”,大抵也就是尚书省户部通过各单位发放到个人的领俸凭证。由该书的记载还可知,当时国子监和医学院的学生廪粮、调味品等,也是在太仓署领取的。
设想一下,假如现代的公教人员按月取薪,都要去同一个部门办理,该是什么情形?莫说百司聚集的京都,就是省会一级的库藏门前,亦当排起长长的队伍。递进一层想,如唐代太仓署发放的俸禄,以粮食为大宗,尚有搬取过秤等一应操作程序,比起点数现钱来费时尤多,再加上王孙公主、亲贵勋臣、院校学生、衙署工役也都来此“轧闹猛”、吃皇粮,岂不演成集市贸易的景观?对此,《唐六典》附录有各单位分期支俸的具体规定:“中书,门下,御史台,尚书省,殿中省,内侍省,九寺,三监,左、右春坊,詹事府,京兆、河南府,并第一般(班),上旬给;十八卫,诸王府,率更、家令、仆寺,京、都总监,内坊,并第二般(班),中旬给;诸公主府邑司,东宫十率府,九成宫总监,两京畿府官,并第三般(班),下旬给。余司无额,准下旬。”这样,太仓署便能有条不紊地安排发俸工作,我们也毋需再为古人担忧。想来其他朝代的京官领俸,亦有类似规定。
官员领俸是否可以利用上班时间,抑或规定必须在休沐日?这一点,正史和政书一类似无明确记载,有待从子、集两部发现。《朝野佥载》卷三中,载有一则监察御史李畲让太仓署将“禄米送至宅”的故事,由李畲母亲过秤签收。俟其要付给脚钱时,仓吏说:“御史例不还脚钱。”“李畲母清素贞洁”,坚持算清脚钱,并让他们把故意多给的三石米带走,等儿子回家后,借此痛责。李畲回单位提起,“诸御史皆有惭色”。这是太仓讨好纪检官的特殊事例,但也披露出俸禄可以由家属或仆役乃至其他人凭符代领的可能。这样,官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领俸的制度,或许就不会同机关考勤的执行发生矛盾了。
该故事同时说明太仓也可以送禄上门,但要付给脚钱。比如白居易兼京兆户曹时的收入,便是“俸钱四五万,月可奉晨昏;廪禄二百石,岁可盈仓囷”;俟步步高升后,更是“十万户州尤觉贵,二千石禄敢言贫”?米以石计,钱是铜铸,分量之重,体积之大,绝非现代公务员的一只工资袋可比。假定自家不备畜力重车,所属单位又不为代办,每月领俸都有困难,这就产生了请太仓送禄上门或自雇脚力运禄的需求。其实太仓的役夫也有编制,要满足这类需求时,要在编外雇役。《旧唐书·张建封传》引户部侍郎判度支苏弁的话说,因为灾荒饥馑或逃避赋税而亡入长安的破产农民有数万之众,皆无“土著生业”,而成为“游手堕业者”,足以形成天天在太仓前等待雇工的劳动力市场。时日稍久,或仰仗仓署劣吏为靠山,或援引地方土豪为党羽,种种欺行霸市的行为和团伙就产生了。这是从官俸发放方式切入古代社会的一个视点。
地方官吏及役卒的工资发放程序,同京师百司大致相似,而另有两点区别:
一是领禄地点由京仓改为地方国库(即“正仓”),若本地没有正仓,则要到上一级行政单位的正仓或邻近州县的正仓领取。比如敦煌文书中有一件《唐天宝九载八月至九月敦煌郡仓纳谷牒》,内容是:“同日出粟叁拾肆硕,给县令韦谟八月廿日上后禄。空牒件如前谨牒。天宝九载九月十二日史索秀玉牒。”改用白话释其大意,就是一个叫韦谟的县令领取俸禄三十四硕(硕是唐代的容量单位,容十斗)的凭证,计禄时间从他八月二十日上任算起,经办人是一个叫索秀玉的吏员,办理日期是天宝九月十二日。因知彼时敦煌所辖各县,都无正仓,上起县令,下至吏卒,都得凭证去郡仓领俸,这就要比京官领俸麻烦多了。
二是工资表的编制和审核的权力,由中央下放到地方。如敦煌文书中有一件《唐天宝四载豆卢军上河西支度使和籴米仓牒》,内容是给付一个名叫李景玉的副使春夏两季官俸折实。支度使本是军需官名,在以军镇节制地方的敦煌郡,其实就是财政官,而且多由节度使兼任。换句话讲,这就是军政首长为其所领部属,也包括他自己编制工资报表了。不过郡仓在体制上接受中央财政的领导,所以该牒在表述中又有“准格”两字,“格”就是中央财政颁定的支俸标准,说明仓署在支付时还是根据副使的级别与职务,对照格式操作。北宋的做法,是州府一级的机关发俸,皆由所在地区的粮料院编制报表和发放券历,但必须经过专司监察的通判审核,以防作弊,对比唐代藩镇是一个进步。但是县一级的官俸支付,反而是知县主持,监当官(工商税务局长)审核。迄宋徽宗时,有人指出这个程序有弊端,因为监当官在行政体制上是知县的下属,“虽坐视勘给务违法等事,在于人情,岂敢追呼点检”(《宋会要辑稿·职官》)?于是改变制度,由监当官主持俸禄给务,“而签勾即专委本县长吏”(同上),这就比较接近现代给薪程序中的劳动工资、财会和机关首长三者间的分工了。
由“实名制”改为通兑制再走向符号化,政府发行纸币的历史,从宋代公务员的发薪改革起步
上述敦煌文书中的唐代官吏支俸凭证,在居延出土的汉简中也多有相似的实物,如有一条简文写道:“出钱六百,给东望燧长晏万闰月奉(俸)。”因知由汉及唐的工资给付形式,大体一贯。但笔者结合子部所见,窃以为宋代在承袭汉唐的同时,又有所创新,具体讲,其变化从支俸凭证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