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保胎假和产假共一年,履职考核如何评定

2024年11月20日 00:45
有1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教师行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以及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另按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产假,产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教师产假期间遇寒暑假是否可以顺延,原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曾规定“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但该规定是基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出的,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现已废止,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取代,该规定已经丧失法律基础。不过,相当一部分地区,仍然在执行该规定,按该规定女教师产假遇寒暑假可以顺延,但要由所在地教育局和学校决定。